在期貨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是難以避免的。當發生糾紛時,應當積極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和途徑解決糾紛。對投資者而言,解決糾紛的過程,也就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過程。
糾紛雙方進行直接協商是最簡便、最直接的維權方式。協商必須以雙方平等自願為前提。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處分自己的權利。協商後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對雙方有約束力,但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需要由當事人自願履行,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
由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進行調解是另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進行調解的前提是糾紛雙方必須自願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隨時退出調解。經調解達成的協議,與雙方直接協商達成的協議效力相同,同樣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需要由當事人自願履行。但是,協商和調解也有著自身的優勢。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程式簡便靈活、成本低廉,是其最明顯的優勢,而且能夠維護雙方合作關係,也有利於保護商業秘密。由於協議的內容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機制下,往往能夠得到自願履行。
仲裁是一種準司法程式,雖然仲裁也以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協議,則仲裁程式就對當事人雙方具有了強制力。仲裁程式一經啟動,就必須依照仲裁程式進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的效力。雖然仲裁機構不能直接強制執行,但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履行裁決,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訴訟,是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機關(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具有終局效力和強制效力的判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具有嚴格的程式性特點,並且法院的裁決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