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對外正式發佈《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下稱《規定》全文見11版),其中,對於50萬的開戶門檻是否可以降低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依據法律文件的層級體系及分工,具體開戶標準由中金所根據《規定》的原則予以明確。《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配合國債期貨上市工作,7月5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2013年7月20日,證監會收到來自社會各界通過電子郵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共19份,分別來自5家期貨公司、5家證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
其中,在19份意見中,涉及《規定》的意見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幾方面,首先,有意見提出,該制度是否適用於金融期權。對此,發言人表示,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從事金融期權交易活動的,原則上應該遵守《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當前,證監會正對期權交易進行深入研究,如未來對金融期權的投資者適當性有新的要求,證監會再另行發佈規定。其次,反饋意見也提到,對於《規定》第14條中“行業監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確其具體內容。該發言人表示,本條的修改,是為證券、期貨等仲介機構未來可能的行業監管政策調整預留法律適用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反饋意見提到“50萬的開戶門檻是否可以降低”。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指出,依據法律文件的層級體系及分工,具體開戶標準由中金所根據《規定》的原則予以明確。
《規定》明確,中金所應當根據“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投資者”的核心原則,從投資者的經濟實力、金融期貨産品認知能力、投資經歷等方面,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記者 馬婧妤 郭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