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基金不滿6個月將被徵懲罰性贖回費

2013-06-08 09:31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雍紫薇

  記者李光磊報道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修改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費用規定》)。《費用規定》將於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為避免短期交易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將對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同時將該費用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産。目前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只適用於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産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項調整雖然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於補償基金財産,是對長期投資人權益的有效保護。

  此外,《費用規定》還包括以下內容:一是促進市場化、差異化銷售費率機制的形成。二是豐富基金銷售費用收取方式。三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援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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