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身亡 “可保一切”的保險拒賠

2012-08-10 14:16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范樂

  “我們的保險可保一切意外傷害!”然而,王女士車禍身亡後,保險公司卻拒賠,理由是王女士係酒駕。以浦東新區法院受理的案件為例,近兩年來僅涉及酒駕拒賠的就多達25起之多。法律專家提醒,駕駛員如果在駕駛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不但容易發生事故,損失也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理賠。

  王女士投保了一份人生意外險,該保險宣稱“可保一切意外傷害”。在保險期間,王女士開車時發生意外,撞上路邊隔離墻當場身亡。事發後,王女士的家屬隨即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意外死亡保險金50萬元。

  “酒後駕車不屬於理賠範圍”,保險公司拿出一份證據,證明王女士有酒駕情形。事發後,交警部門認定王女士當時係醉酒駕車,應負主要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具有偶發性,屬不可保風險,無法理賠。

  雖然王女士的家人認為保險公司未事前告知這一條款,但仍在訴訟中敗訴。法院認為,王女士應當知曉醉酒狀態下依法不能駕車,她的行為不僅使自己的人身安全陷入高度危險之中,還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過錯,保險公司拒賠有理。

  浦東新區法院近日發佈的 《2010-2011年度金融審判白皮書》顯示,在一些保險理賠糾紛中,疲勞駕駛、酒後駕駛、超速駕駛、未取得特許作業證而駕駛特種車輛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涉及駕駛資格不合格的保險糾紛也多達31件。不符駕駛資格的情況五花八門,如不少投保人未及時更換駕照、未對車輛進行年檢、駕駛非駕照准駕車型等,均可能導致被拒賠。

  駕照過期3個月,讓車主蔡先生付出了12萬元的代價。去年,蔡先生駕車與一輛電動車相撞,導致騎車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蔡先生負事故全責,保險公司墊付了賠償款12萬元。然而,保險公司隨後發現,發生事故時,蔡先生的駕駛執照已過期3個月,屬無證駕駛,要求蔡先生返還12萬元。

  法院認為,駕照過期後,駕駛員不得駕駛機動車,須經申領換證後方可繼續駕駛,並認定蔡先生事發時屬“喪失駕駛資格”,判令其返還保險公司12萬餘元理賠款。

  另一起事件中,持B2照的胡先生駕駛公司的中型客車(B1以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發生事故自燃,導致車輛報廢。雖然該車投保了車損險,卻因胡先生“無駕駛資格”被拒賠。

  “被保險人在交納保費後收到了保險公司的保單和合同條款,可以認定投保人對保險條款已經知曉。”市律協保險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楊飛翔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時應注意保單中的免責條款,充分了解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對難於理解的條款,要求保險公司的人員進行解釋説明,否則可拒絕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

  “對於保險單中明示並應當知曉的免責情形,如無證駕駛、酒駕、車輛未檢驗合格等,消費者要尤其注意。”楊飛翔提醒投保人,無論是從出於自身安全還是獲得保險的角度出發,都應注意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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