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投資債券“鬆綁” 提高發行人資質標準

2012-07-20 15:04     來源:新京報     編輯:范樂

  備受關注的保險資金投資13項新政昨日正式開啟亮相的序幕,保監會昨日公佈《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宣佈大幅上調保險資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投資品種和監管標準線也進一步放寬。

  範圍、比例均放寬

  《辦法》對投資比例進行了大幅度的上調,投資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的餘額,從原先的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上調至50%;投資同一期單品種有擔保債券的份額,從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20%上調至40%;投資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從10%上調至20%。

  而對於有擔保債券、金融債券、政府債券和準政府債券,則不設置總額限制,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資産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

  在投資品種方面,《辦法》也進行了擴充,混合資本債券、可轉換債券新納入了投資範圍。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可投資品種基本覆蓋了現有市場公開發行的品種。”

  分析人士表示,債券一直是保險資金佈局的重點,債券投資渠道的放寬,使得保險資金獲得了更廣闊的操作空間。從13新政總體來看,債券並非“解渴”保險資金的最終方向,後期的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貨與不動産才是保險資金青睞的對象。

  提高發行人資質標準

  隨著投資渠道的放開,如何把握投資風險也成為監管部門亟待考慮的問題。此次《辦法》在放寬投資渠道的同時,在發行人資質、提高信用評級方面,給出了更高的標準。

  根據《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債券,需滿足凈資産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6%,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如在境外上市,還需要具有國際信用機構評定的BB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對新放開的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發行方除了具有商業銀行債券的所有要求外,還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發行人總資産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對於各界關注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問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上季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企業債券,已經持有上述債券的,不得繼續增持並適時減持;償付能力介於120%至150%之間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嚴格控制投資無擔保企業債券的品種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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