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創新潮掀起 金融機構有望共分羹

2012-06-13 09:53     來源:新華網     編輯:范樂

  本報昨日報道的“保險投資改革創新閉門討論會”一事,引起市場廣泛關注。知情人士透露,在6月11日保險13項投資新政(徵求意見稿)在會上發佈後,6月12日保監會專門為與會保險投資“掌門人”詳解新政規則,涉及具體參與方式、參與門檻等。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保險投資創新大潮的掀起,不止保險機構受益,相關的券商、基金、期貨、銀行等也將有望共同分羹。

  杠桿規模與償付能力掛鉤

  在13項保險投資新政中,“融資融券”和“金融衍生品”這兩個新增投資工具,備受市場人士關注。

  “放開融資融券,主要是為了盤活存量資産,提高保險資金投資收益。”據與會人士透露,保險公司可以參與融資融券的具體品種包括:存單質押融資、債券回購、證券轉融通、賬戶間融資這四類。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如果保險機構想要參與融資融券,就必須要滿足資産託管、資訊系統、杠桿規模等要求。而其中關於同業拆建、銀行間債券借貸、境外證券出借等相關規定,將另行制定。

  “杠桿規模主要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掛鉤。”據與會人士透露,上季末償付能力小于100%的保險機構,不得融入資金;償付能力在100%至150%的,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季末總資産的20%;償付能力在150%至500%的,融入資金餘額上限為40%;償付能力在500%以上的,融入資金餘額上限為50%。

  期貨公司分羹有門檻

  雖然僅限于對衝風險,不得用於投資,但放開金融衍生品交易,仍然令與會保險高管興奮不已,多家保險機構早已在其中的股指期貨上做好了積極準備。值得注意的是,就可能先行放開的股指期貨這一項,保監會也專門起草了相關監管規定。

  根據《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産組合在任何交易時點及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權益類資産的賬面價值;任一資産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該賬戶權益類資産賬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該賬戶權益類資産的投資規模上限。”

  而對於有機會分羹的期貨公司,也有一定門檻。除具備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外,須成立5年以上,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凈資本不得低於客戶權益總額的8%,公司股東具有較強實力等。

  “由於新增投資工具比較複雜,保監會要求我們‘無為勿求其位’,並通過巴林銀行破産案等案例向我們強調,內控是基礎,執行是關鍵。”據一位與會高管透露,保險機構若想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須在人員配置上達到一定標準。如,資産配置和投資交易環節專業人員不少於8名,風險控制環節專業人員不少於5名,清算和核算環節專業人員不少於2名,且上述三個環節上的專業人員相互不得兼任。

  多位與會保險高管告訴記者,參與股指期貨給保險機構提出了更高的風控要求。“期貨業務是保證金交易,與普通證券投資相比,風險程度更高,需要有適當的風險預算、專業崗位分離、不同層級的授權、全流程監控等多種措施才能把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事先預期的範圍內。”

  另外,還要考慮到期貨市場波動對財務收益的影響。一家大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高管透露,由於套期保值會計的嚴格要求,部分套保為目的的期貨業務在會計上並不能完全按套期保值會計來處理。換言之,部分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産,其對應的套保目的的期貨頭寸只能按照交易類金融資産來分類,這種會計處理上的不對稱性也會加大保險公司財務收益的波動性。“我們一直在關注這些問題,13項新政下發後,我們會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需要一段時間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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