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張某開三輪摩托車(沒有繳納交強險)與李某的電動自行車相撞。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賠付金額超過交強險限額,剩餘部分張某與李某需按責任分擔。
10日,張某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沒有繳納交強險)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在泰山大街發生交通事故。李某受傷住院20天,花費醫療費3萬元,經鑒定為9級傷殘。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人承擔同等事故責任。
山東泰山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明介紹,肇事車輛沒有繳納交強險,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實行的目的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各方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如果被保險車輛在投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情形下,卻因為未投保交強險得不到賠付,使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落空,顯然有違公平原則,且不符合交強險的立法目的。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及機動車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2009版)》第五節:賠償處理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確定好事故損失數額後,侵權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先承擔交強險規定的賠償限額部分,超出的餘額按照責任比例來承擔賠償。
因此,在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8)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更是做出詳細、明確的規定“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
機動車方係投保義務人,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就不應上路行駛,機動車方係投保義務人,如果機動車方未履行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方不管是負同等責任還是部分責任,都應對第三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的責任原則,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