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佈新規 “股票質押式回購”呼之欲出

2013-05-26 13:52     來源:中廣網     編輯:郜利敏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日前發佈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票質押回購風險控制機制,對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適當性管理作出了規定。

  根據《辦法》,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上交所的相關係統進行交易申報。交易系統對申報予以確認後,會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票質押回購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業務規模。上交所據此對其交易規模進行前端控制。《辦法》還對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適當性管理作出了規定。

  其中,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産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産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産管理客戶。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參照適用。辦法規定,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為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根據這次發佈的這個《辦法》股票質押回購的質押物管理,採用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融入方證券賬戶相應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的方式。質押登記辦理後,標的證券的狀態為質押不可賣出。除違約處置外,融入方不得將已質押登記的標的證券申報賣出或另作他用。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産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併予以質押;標的證券産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併質押;融入方基於股東身份享有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權利。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應對股票質押回購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辦法》對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還做了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應當建立健全的業務隔離制度、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標的證券管理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股票質押回購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盯市機制等均作出了要求,並規定證券公司應當依據標的證券資質、融入方資信、回購期限、第三方擔保等因素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的質押率上限。(記者馬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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