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下發了一份《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實現每個理財産品與所投資資産(標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産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産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或股權性資産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准;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或股權性資産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值得一提的是,銀監會將銀證、銀基、銀保等通道類業務納入到監管範圍中,並對合作額度做出了明確限制,即“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産品餘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産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
近期,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産交易平臺等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業務增長迅速,一些銀行在業務開展中存在規避貸款管理、未及時隔離投資風險等問題。
《通知》指出,商業銀行應將合作機構名單于業務開辦10日前報告監管部門,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合作的機構名單應于2013年4月底前報告監管部門。此外,對於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産,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和資本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