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若干儲戶接受銀行員工攬儲 事後發現賬戶上的錢不見了
“把錢存到銀行,存摺在我手裏,錢怎麼就沒了呢?現在回頭想想,其中有太多的漏洞!”在向記者講述自己的麻煩事時,浙江舟山的趙女士懊惱不已。她和幾個朋友“攤上了大事”。
那筆讓趙女士頭疼不已的“爛賬”,還要從2005年説起。
蒙在鼓裏七年之久
2005年,當時身為郵政儲蓄銀行員工的金某聲稱背負攬儲任務,願意以高於銀行利率的協議利率吸收存款,她勸説浙江舟山的傅女士在該行開立了賬戶並先後存入近400萬元。
“當時我想,幫別人完成儲蓄任務,多拿點利息也很正常啊。”傅女士的丈夫樂先生認為,“高息攬儲”的現象一直都存在,所以當時並未起疑心。後來,傅女士的幾個朋友也參與了進來,其中包括趙女士。
基於信任,金某又向傅女士等人推銷理財産品,僅傅女士一人就先後投入700多萬元,一切都顯得很平靜。直到2012年,一起看似偶然的事件打破了這份平靜。
“我們看中了一套別墅,想買。去年4月中旬,我們就跟金某説,要把錢取出來買房子。金某説好,問我們能不能當月月底再提錢,幫她完成任務,我們答應了。但到了5月初,公安局打來電話,説金某自首了。”樂先生告訴記者,直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找他們協助調查,他們才後知後覺。
他們立刻檢查銀行賬戶,發現存款餘額要麼為零,要麼僅剩幾十元的利息零頭。傅女士和趙女士急得直跺腳,萬般無奈之下向普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歸還存款和理財款項。
2012年6月,法院開庭審理,銀行出具了傅女士賬號的交易明細及相關存取款申請手續,她們這才發現,開立賬戶後,金某只將存摺交給了儲戶,她本人私下申領了銀行卡,通過ATM機和櫃檯把錢取走了。銀行提供的證據還表明,金某向儲戶們推薦的理財産品純屬子虛烏有。
儲蓄還是集資?
趙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金某用銀行卡從櫃檯取走5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時,提取申請表上竟然多次出現金某本人的簽名。金某是銀行員工,銀行就不覺得奇怪嗎?我們賬戶資料裏的地址、電話被改成了金某本人的,難道銀行就沒發覺嗎?”
她向記者出示了普陀法院于2012年12月做出的判決書,法院認為,原告被告雙方構成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合法有效,被告在內部管理上出現嚴重混亂,未盡到應盡的監管和審查責任,應全額賠償儲戶的存款並支付週期利息。
這份判決對儲戶們有利,然而,接下來的事態進展卻讓他們沒法安心:金某被以集資詐騙罪和貪污罪提起了刑事訴訟。“我們的存款怎麼就成集資了?錢是存給銀行的,又不是存給金某個人的,怎麼能説是我們跟金某是集資關係呢?”趙女士不解。此外,銀行方面提起了上訴,他們擔心“集資”的定性有可能讓法院作出改判。
專家建議:“只信自己”
隨著銀行卡和網上銀行的廣泛應用,近年來銀行與儲戶間的糾紛越來越頻繁。樂先生向記者表示:“現在回頭想想,其中有太多的漏洞,有太多次機會可以發現問題,但當初我們只是想到錢是存給銀行的,總不會有問題吧。結果大家都沒有多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如果銀行方面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那就要承擔責任,而且是主要責任。一般情況下,儲戶是弱勢一方,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比如,銀行説儲戶自己把資訊洩露了,那儲戶該怎麼去證明自己沒有洩露呢?我認為,在銀行和儲戶都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推定銀行有過錯,因為金融機構是強勢的。”
他提醒廣大儲戶,為確保賬戶安全,去銀行辦理業務時,“該自己掌握的東西一定要全部掌握在自己手裏。要有一種只信任自己的態度,不能對任何人採取無條件信任的態度。對所有的金融活動,消費者都要做到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