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企業老總不得碰12條“高壓線”

2012-11-23 10:32     來源:成都晚報     編輯:范樂

  金融央企領導職務消費12條禁令

  □1.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2.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3.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4.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5.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6.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7.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8.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10.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産、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11.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繼今年5月發佈國企領導人的職務消費行為監督規定後,前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頒布12項禁令。

  職務消費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辦法》所稱中央金融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企業負責人,是指金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金融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辦法》要求,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同時,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原則上不得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同時在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職務消費。

  監事會可對違規者罷免

  《辦法》明確,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業,其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對金融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進行職務消費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可提出罷免建議。《辦法》明確,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當由金融企業定期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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