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犯罪去年激增9倍

2013-03-28 09:16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范樂

  付業興繪(人民視覺)

  一個經濟學博士,兩年多的時間裏先後在9家銀行辦理了12張信用卡,為做期貨將卡全部刷爆,透支30余萬元,最後因資金鏈斷裂失去償還能力。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石某提起公訴。由於數額巨大,石某將很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北京市檢察機關對3年來辦理信用卡犯罪案件的一項調研顯示,惡意透支、冒用、騙領信用卡等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數量近年來呈現激增趨勢。

  經濟犯罪八成涉信用卡

  犯罪手段多樣化,惡意透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佔九成以上

  “2012年,我院共辦理信用卡犯罪案件157件159人,案件數量是2011年的9倍。”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處處長陸俊釗透露,截至目前,我國銀行發放各類信用卡達3.3億張,授信額度超過3.49萬億元,“然而與之相適應的信用卡市場規則卻並未有效建立,這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來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統計顯示,在檢察機關所辦理的經濟類犯罪中,信用卡犯罪案件佔80%左右,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信用卡詐騙案件。“信用卡詐騙案件中,惡意透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最常見的兩種犯罪手段,佔到90%以上。”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朱海燕説,“我院今年年初審查起訴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就在王府井大街等繁華區域蹲點,等待揀拾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信用卡,然後通過取現或者快速轉賬的方式詐騙錢款超過6萬元。”

  但是,從2012年開始,信用卡詐騙犯罪手段逐漸呈現多樣化態勢。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所轄各檢察院辦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讀卡器等設備竊取信用卡資訊資料和密碼,製作偽卡提取大額現金或進行大額刷卡消費;有的利用偽造身份證明騙領銀行卡,然後倒賣給他人;有的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他人身份資訊,騙領信用卡後進行透支消費;還有的利用海外信用卡審核相對困難的漏洞,偽造海外信用卡謀利。

  銀行監管不力是主因

  有些銀行人員明知辦卡者非本人卻不制止,縱容惡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案件之所以高發,既有銀行監管不力的因素,也有持卡人法律意識不強的個人因素,還有社會整體法治建設有待完善的原因。

  一些銀行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降低信用卡申領條件、發卡標準,對申請客戶的資信審查把關不嚴,隨意提高授信額度。在東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利用應聘者留下的身份證複印件辦理信用卡,銀行辦卡人員當時就站在旁邊,明知簽字的不是本人卻不制止。最後,犯罪嫌疑人共透支人民幣24000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還有的銀行對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監管不嚴,導致了信用卡以卡養卡的現象。“持卡人申領了多張信用卡,透支消費後找到提供非法套現的POS機特約商戶,通過刷另外一張卡套現來償還前一張信用卡。”朱海燕説,在東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共申辦了7張信用卡,最終透支24萬元。

  持卡人法律意識不強、用卡知識不足也是導致信用卡詐騙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很多案件中,持卡人都認為欠銀行錢還上就沒事了,根本不知道這已經構成犯罪。”陸俊釗表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將被認定為“惡意透支”。“有的犯罪嫌疑人拖欠銀行錢款二三年都沒還,甚至通過改變聯繫方式等逃避銀行催收,結果等到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追逃對象才追悔莫及。”

  此外,銀行之間缺少個人資信的共用機制,對手機支付、網上支付等電子資訊手段監管不嚴等也都是引發信用卡詐騙罪高發的原因之一。

  複利計息方式引爭議

  檢察官建議對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計算方法訂立統一標準

  透支型信用卡的複利計息方式一直為社會公眾所詬病。如果用一張規定了以日利息0.05%複利計息的信用卡消費了9999元,又因某種客觀原因還不上的話,那五年後這張信用卡將産生欠款40余萬元。這也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按本金計算,由於沒有超過1萬元,將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而如果按照40萬元計算,將構成數額巨大的犯罪。這中間的差距可謂“天壤之別”。

  “在我們辦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惡意透支的數額往往成為爭論的焦點。”據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葉萍介紹,無論是刑法還是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都已經明確規定,透支金額計算僅限于“本金”,並不包括利息、滯納金和手續費等其他費用,“但是行為人在案發前的還款究竟先衝抵哪一部分,銀行的規定與司法解釋還存在著較大衝突。”葉萍説,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各大銀行的內部規定中均明確表示,行為人的還款都將優先抵償信用卡透支本金所産生的利息、滯納金等費用,剩餘部分才會減抵實際透支産生的本金。但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精神來看,檢察機關更傾向於認定行為人的還款應直接抵償本金,然後才會減抵利息等相關附加費用。

  “由於各家銀行在計算透支利息時標準、方式都不統一,也不透明,導致所計算出來的惡意透支金額相差甚遠。更關鍵的是,數額結果很有可能會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葉萍建議,應該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計算方法訂立統一標準,規範公安機關、銀行等在出證時將惡意透支的本金、利息、滯納金、手續費等區分計算,以便準確掌握惡意透支的數額,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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