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時,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陳寶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據公訴機關查明,陳寶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間,先後涉嫌受賄36次,受賄金額人民幣305萬多元,美元17000元。
據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間,被告人陳寶利用擔任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吳忠管理部主任、吳忠支行行長、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1010200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陳寶利用擔任寧夏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2041000元,美元14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寶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間,其身份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間,其被聘任為寧夏銀行副行長,其身份為國家工作人員,此間其受賄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