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月餅所附稅種不同不存在重復徵稅

2011-09-01 08:38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王思羽

  8月30日,福建省地稅局向媒體表示,對月餅徵個稅早已有之,不繳者將被罰。

  而上海稅務部門則表示,對月餅徵收個稅採取人性化操作,企事業單位不申報職工月餅收入,稅務部門將不予深究。

  這個中秋趕上個稅新政,到底要不要交月餅稅,各地説法不一,公眾一頭霧水。就此,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一問:月餅徵稅,冒出新稅種?

  實物也要繳個稅,月餅稅不是新稅種

  月餅稅是個新增的稅種嗎?有法律依據嗎?

  劉劍文,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長期從事財稅法研究。他認為,“所謂‘月餅稅’,只是一種民間説法。從本質上説,它屬於個稅徵收範圍中的工薪所得,並非新增稅種。”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徵稅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既包括現金,也包括實物。“個人所得稅的核心為‘所得’,發月餅當然應該繳個稅。”劉劍文認為。

  所得實物怎麼繳稅?根據個稅條例,劉劍文解釋道: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郭衛東律師表示,我國稅法中沒有“月餅稅”這個稅種。9月1日即將施行的個稅新政,也並沒有進行修訂。從報道來看,實際上是將單位發月餅納入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範圍,這麼操作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月餅年年發,為什麼以前很少聽説月餅稅呢?

  對此,劉劍文表示,其實,對作為福利發放的月餅徵稅,並非新事物。只是由於實物徵稅領域逃稅現象比較嚴重,所以沒有引起如此廣泛的反響。

  他認為,對實物福利嚴格徵稅,將真正實現稅收公平。現實中,有些單位通過發放實物進行避稅,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今後,嚴格徵管是大的趨勢。

  二問:重復徵稅,傳言屬實嗎?

  月餅所附稅種不同,不是重復徵稅

  有媒體報道,雖然將單位發放給員工的月餅作為實物所得徵收個稅並無不妥,但是以什麼數額為基數進行徵稅卻存有疑問。

  以一盒價格為300元的月餅為例,售價中至少應當包括17%的增值稅和一定數額的營業稅。也就是説,對於需要將月餅折算為收入的員工來説,他在獲取這項實物收入時,已經被商家“轉嫁”承擔了商品的稅款。按照月餅含稅價進行徵稅,讓一些媒體和公眾質疑,月餅徵稅可能涉嫌重復徵稅。

  劉劍文認為,對個人所得的月餅徵稅屬於直接稅的範疇,並不存在重復徵稅的問題。

  他説,不同環節有不同的納稅主體。在月餅的生産經銷環節和個人工薪方面,按照目前的稅法,都需要徵稅,不存在直接稅的重復問題。

  “我們這裡討論的‘月餅稅’問題中的‘月餅’,並不是從月餅生産或銷售的角度而言的,而是指發放給個人的、以實物形態表現出來的個人所得。如果這樣想會比較容易理解:中秋節前,發放月餅,和發放相當價值的人民幣,本質是一樣的。”劉劍文説。

  作為法律工作者,郭衛東認為,“所謂重復徵稅,是對同一行為徵收兩次或兩次以上同稅種的稅。”

  他表示,在個稅實際徵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重復徵稅。“比如,境內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在境外會被徵收個稅,而在境內也會有被再次徵收個稅的可能。”

  三問:合法徵稅,為何意見大?

  加強徵管透明度,才能贏得更多理解

  單位發月餅,個人要繳稅,雖然很合法,卻不近人情。合法徵稅如何取得公眾理解?

  劉劍文表示,老百姓對月餅徵稅意見大,完全可以理解。畢竟,稅收和人們生活息息相關,涉及民生和利益訴求。我國稅制還不盡完善,這也導致老百姓的稅痛感較為強烈。

  “這方面,稅務部門並非無可作為。加強稅款徵收、使用的透明度,加強稅收法治的宣傳,都能讓老百姓對合法徵稅更加理解。”他説。

  同樣是單位發月餅,有的地方嚴格徵收個稅,有的地方表態將酌情處理。有的單位嚴格代扣,有的單位“合理避稅”。甚至有人説,月餅稅針對企業不針對行政事業單位。種種這些,讓許多人感到稅收不公。

  “不能説只針對企業不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只要不是自己掏錢得到的月餅,都應計入應稅所得。”郭衛東認為,現實中,確實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只有稅收面前人人平等,百姓才不會有意見。

  劉劍文則強調,“老百姓有較大的反響,不要認為是壞事。這説明,他們在關心自身利益的同時,也關心國家的未來。政府應當思考,稅收如何有助於民生,如何實現良法之治。”

  他建議,國家應當規定價值較低的實物福利免征,國外有類似的做法,同時,稅務機關人性化的徵收是必要的。

  加名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稱,婚前房産歸個人所有。於是,各地紛紛傳出“房産加名應徵稅”的消息,南京、武漢等地均在傳聞之列。

  讓大家困惑的是,據媒體報道,短短幾天,南京關於加名稅變了多個説法:從“即日開徵”,到“等國稅總局的意見”,再到“暫不徵收”。武漢也存在著房産、稅收等各部門口徑不一的情況。

  一時間,眾説紛紜,著實叫人摸不著頭腦。

  一問:加名徵稅,師出有名嗎?

  房産證加名,權屬轉移,可依法徵稅

  近日,南京市地稅局在其網站登出回復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

  該回復指出,根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婚前房産歸個人所有,將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將房屋的部分産權轉移給另一方,按照現行規定屬於契稅徵稅範圍。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看來,加名稅是媒體提出的概念,實際上就是契稅的一個徵稅項目。房産證加名後,部分權屬轉移,依法可以徵稅。

  但各地對加名稅做法、態度不盡相同。

  廣州市房地産交易中心表示,廣州目前政策暫無變化,房屋産權證夫妻一方加名不徵收契稅。只要夫妻雙方帶齊證件,到交易大廳辦理,並與相關部門簽訂證明該産權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産”的協議,則可免征契稅。

  廣州市地稅局納稅人服務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坦陳,新司法解釋出臺後,執行中確實遇到一些問題。但市級稅務機關無權制訂稅收政策,已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如上級正式出臺實施意見,將按規定執行。

  對此,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郭衛東持不同觀點。他認為,“加名”只是夫妻對有關財産的約定,不是交易行為,不應當徵收契稅。

  二問:徵收亂象,根源是什麼?

  加名人數增加,帶來地稅新稅源

  如果徵稅師出有名,南京緣何又決定“暫時不徵收”了呢?南京市地稅局公告稱,社會對此事關注度較高,市級稅務機關無權制訂稅收政策,市地稅局已積極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

  這一説法依然讓公眾不解:如果無權制訂,最初為何表示“即日徵收”?

  同樣糾結的還有武漢。此前有媒體稱,武漢對婚前房産證加名按加名方取得房産份額徵收4%的契稅。

  8月29日,記者向武漢市房地産交易管理中心諮詢。工作人員説:過去按照4%徵收加名稅。婚姻法有了新解釋,社會上很關注,暫停辦理此業務。

  武漢市地稅局辦公室一位負責人沒有正面回應過去是否徵收加名稅,但他表示,一直按湖北省地稅局規定執行,具體政策須向省地稅局諮詢。

  湖北省地稅局稅政三處一位熊姓負責人説,目前該局做法是,不管婚前婚後,此類房産視為夫妻共同擁有,只要雙方同意加名,不徵收加名稅。

  但他也強調,能不能徵收某項稅,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來定的,不是一省一市自行決定的。

  劉劍文認為,地方稅務機關匆忙決定徵收加名稅,反映出他們急於控制新稅源的心理。司法解釋出臺之後,由於加名人增多,地稅部門發現加名成為一個重要稅源。因此,沒有請示國稅總局就自行出臺了徵稅政策,“這在程式上有瑕疵”。

  三問:各執一詞,權威在哪?

  主管機關應及時、主動維護法制統一

  針對加名稅,有公眾表示,相同的事情,各地做法不同,甚至一個地方各部門之間也存在不同看法。究竟是此事太複雜,還是徵稅太隨意?

  專家認為,契稅條例和有關行政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加名的行為應當徵收契稅,從法理上講,這構成了稅法漏洞補充。稅法漏洞補充更多強調從有利於納稅人的角度解釋。對加名造成房屋權屬變化的徵稅問題,應堅持有利於納稅人的立場。

  劉劍文介紹,目前我國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地方沒有稅收立法權,不能擅自出臺徵稅規定。”他説。

  在他看來,在一些地方政府對於加名是否徵稅理解不一、做法不一的情況下,國家主管機關應當及時、主動地維護法制統一,儘快出臺法規,確定徵還是不徵,不能聽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他強調,在制定“房産證加名徵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以保證出臺的新政策具有可行性。

  在南京市地稅局的公告中稱,國家稅務總局正在著手研究具體意見,待正式意見明確後,南京地稅局將按上級規定執行。

  截至發稿,對於此事,本報尚未從國家稅務總局獲得回應。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