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系統建設當以“個人”為本 重點解決隱私和監管

2009-03-18 10:46     來源:新京報     編輯:肖燕
    據3月17日《新京報》報道,《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已初步成形,即將進入徵求意見階段,徵信立法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消費市場壯大離不開消費信用的擴張。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有效運作的關鍵在於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徵信體系。我國正式啟動信用消費已近12年,但個人信用體系的長期缺失和不完善制約消費信用拓展的局面未得到有效改觀。

    我國信貸市場結構的高度集中和金融機構濃厚的政府色彩決定了徵信體系不可能由市場內生。2002年以來,政府逐步著手建立公共徵信機構,即中國人民銀行建設並管理的徵信系統為核心和主導。由於我國企業融資遠比消費者融資發育得早、規模大,所以個人徵信起步還遠遠落後於企業徵信。

    一直以來,我國有關徵信的法律法規屬於“真空”地帶,尚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徵信活動提供直接的依據,在徵信採集、加工、處理、披露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

    社會公眾作為最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對徵信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反響強烈。例如目前一些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向客戶宣傳、講解個人信用檔案建設工作,對可能産生的不良記錄缺少相應提示,未能讓客戶對個人信用記錄引起足夠的重視,引發因出差等原因出現短期違約行為而産生了不良記錄,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再融資需求。

    另外,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中尚無專門而詳盡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對於哪些數據涉及隱私權需要保密、哪些數據可以向公眾開放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實踐中容易引發社會爭議。

    正由於相關法律基礎薄弱,我國徵信建設遠遠落後於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在對徵信業管理方面,各部門職責不明,“諸侯割據”,央行僅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徵信管理這一職責,處於不利和被動的地位。

    就個人徵信系統而言,徵信管理法規的重點是解決好兩個問題,個人隱私和徵信業的監督管理問題。

    對徵信體系進行準確的定位,是妥善解決資訊公開與隱私權保護的關係的前提。資訊公開是徵信體系建設的客觀要求,但如果資訊保護不力,極易侵犯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徵信體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外延性,可以為商品交易市場、勞動力市場等服務,但應該避免無限擴大徵信體系的功能。在此基礎上,加強資訊保護,要限定資訊採集範圍,在資訊的採集、加工、處理、披露等環節嚴格管理,防止資訊的不正當利用,並保障個人的資訊知曉權、爭議權和司法求助權。

    為確保信用評價體系的科學性和公信度,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並符合國際慣例的行業技術標準和評價體系。首先,應區分不同情況規定個人徵信數據報送和更新的頻率,以提高服務的時效性。其次,科學制定信用報告解讀及執行標準。金融機構在具體解讀、執行時個人信用報告不能只片面地從字面上理解內容,而應以個人信用報告資料為基礎,制定科學的信用報告分析、判斷及執行標準,明確個貸惡意和非惡意違約劃分標準。最後,應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對不同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同時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

    □史晨昱(工行總行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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