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談美國車險費率制度的啟示:注重“以人為本”

2012-05-08 09:51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長期以來,我國汽車保險費率的設計主要遵循“從車主義”原則,採用以車輛因素為主,投保人(指駕駛人,下同)因素為輔的方法,更多考慮的是車的因素而不是人的因素,主要依據車輛的理賠記錄、車輛使用性質、車輛類型與型號、核定噸位與載客數、是否固定停放等因素來確定費率。在車輛因素相近時,不同群體的投保人基本上使用同一費率。這種僵化死板的費率設計規則對風險頻率低的投保人造成不公平,又難以有效約束風險頻率高的投保人,難以形成正向激勵機制,有效減少車輛事故的發生和保險公司的賠付。

  與我國不同的是,美國車險費率的設計遵循“從人主義”原則,更多考慮的是人的因素而不是車的因素,主要依據投保人的年齡、駕齡、違章記錄、婚姻狀況、居住地點、行駛區域等因素來確定差別化的費率。這種“從人主義”的費率設計方法,體現了公平原則,能夠形成良性的激勵約束機制,減少車險理賠案件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可以有效地矯正“從車主義”費率設計方法的缺陷。因此,我國車險費率的設計上應借鑒美國經驗,注重“以人為本”,建立基於投保人因素的差異化、浮動制費率體系。

  美國“從人主義”的車險費率制度

  美國被譽為“汽車王國”、“輪子上的國度”,汽車保有量極高。美國2.8億人口,卻擁有2.5億輛汽車,幾乎每個成年人都擁有一輛汽車。發達的汽車工業帶動了汽車保險業的強勁發展。1927年,美國的馬薩諸塞州從法律上把購買汽車保險作為機動車擁有者的強制性要求,擁有機動車輛者必須購買汽車保險。從此以後,美國各個州都紛紛制定相關法律,將購買汽車保險列為機動車輛駕駛者的必要條件。在美國,如果不購買汽車保險,你的車就不能動窩兒;不購買汽車保險,你開車就屬於違法。

  美國汽車保險歷史悠久,汽車保險制度經過百年來的推陳出新而日臻完善。在美國,汽車保險費率的設計遵循“從人主義”原則,即在相同車輛條件下充分考慮投保人的個人因素,保險費率依據投保人的不同情況採取浮動制。美國的保險公司認為,同樣的汽車,有的用戶投保之後並沒有出交通事故,有的用戶則事故頻發,對二者收取同樣的保險費既不合理,也不利於鼓勵投保人謹慎駕駛避免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這種理念,反映在它對完全相同的投保車輛卻因人而異按不同的費率收取不同的保險費,並且不同投保人因風險頻率不同會有數倍保費的差距。美國保險公司設計保險費率主要考慮七個方面因素。

  (一)投保人的年齡

  據統計,不同年齡段駕駛者,其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有著明顯差別。l6至25歲的青年人,平均行車速度較快,駕駛經驗少,發生交通事故概率最高;60歲以上老人由於反應變緩,出險概率次之;26至59歲的中年人,特別是44至55歲的中年人具有強烈的家庭責任感,駕駛時特別小心謹慎,出險概率最低。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對中年人收取的保險費最低,對老年人次之,對青年人特別是十七八歲的年輕人收取的保險費最高。

  (二)投保人的婚姻狀況

  將婚姻狀況與保費掛鉤看似滑稽,實則不然。心理學研究結果表明,結婚並育有子女的投保人受到婚姻、家庭的影響,具有較強的責任感,一般在駕車時更加穩重,處理突發事件更加冷靜,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較低,因而保險公司向其收取的保費也較少。相反,對未婚者特別是未婚青年人收取的保費則較高。

  若一個未婚男性駕駛紅色等鮮艷顏色的汽車,那麼保費還要繼續加碼,因為心理學家認為,喜好這類鮮艷色彩的單身男性容易激動,交通肇事的概率很大。

  (三)投保人的駕齡和駕駛記錄

  通常情況下,駕齡長、駕駛記錄良好的投保人出險概率較小,相應支付較低保費;如果保持良好的行車記錄,年度保費會有一定幅度的遞減。

  具體而言,上一年既沒有出應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也沒有由於違章駕駛而被交通法庭罰款的投保人,在延長保險合同時,保險費率會在原來的基礎上下調10~15%;反之,保險費率會上調,上調的幅度依事故的大小、投保人應承擔責任的輕重、被罰款的多寡而定。對經常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投保人,以及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往往不願再延長其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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