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獨大”究竟何去何從?這在股改前是個問題,在股改後的今天,仍然還是個問題。
還在股改啟動不久的時候,相關權威部門一份研究報告就有過一個讓人震驚的觀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呈正向關係。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公司業績越好。上市公司股權制衡指標與經營業績呈負向關係。前幾大股東持股比例越接近,公司績效越差。此前,還有一個“上證聯合研究計劃”的某項研究也曾得出過相似結論:股權集中度高的公司的主要股東直接參與公司運作,能減少與利益相關者談判、簽訂及執行公司合約中的交易成本。所有權的集中,使得大股東既具有很強的激勵又具有足夠能力監督或替換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
不過,上述實證研究也間接反映了上市公司對大股東的依賴性。正是這個要命的“依賴性”使得控股大股東能夠大行其關聯交易、佔用資金和違規擔保之道。在中國經濟界一直流行的西方經濟學理論中只有“自由契約”概念,似乎大家都是自由交易,但據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奪模型”,由於會計恒等式所反映的所有者資産只是所有者權益,而企業總資産是所有者權益加上負債,因此,所有者是可以掠奪本企業的總資産的,即剝奪債權人的利益。同一份“上證聯合研究計劃”也表明,股權集中度高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比例高於股權分散的公司。一股獨大的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和關聯方擔保的次數明顯高於股權制衡的公司,而且後者平均擔保金額比前者要低得多。後者與大股東之間關聯交易的發生比例遠也低於前者。可惜,過分熱衷於強調業績同股權集中度的正向關係,總不免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佔資和違規擔保同它的正向關係,這不僅無助於上市公司加快完成股改提出的清理佔資和違規擔保等遺留問題的任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
在股改的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下了很大的決心,限期解決大股東佔資和違規擔保的問題,但時至今日,不僅一些老而又老的遺留問題久拖未決,而且新問題新情況又在接二連三地發生。最近,滬深兩大交易所限期清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佔資和違規擔保的決心,讓人振奮,卻又無法不心生疑竇。可疑的不只是這一次所定的清理期限不知是第幾個“最後通牒”,還有ST究竟是否算得上“最後的殺手锏”。畢竟,佔資和違規擔保雖然是生在上市公司身上的毒瘤,但病根則在於“一股獨大”。ST上市公司而不ST“一股獨大”,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嗎?
奇怪的是,原來被質詢的“一股獨大”,在股改後的今天突然變得可愛了起來,一時之間,大有捲土重來之勢。而在股權分置的制度背景之下異化了的“一股獨大”,在全流通時代並沒有成為給上市公司帶來什麼變化,顯然並不是偶然的。這首先就是因為股改僅僅解決了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的問題,並沒有解決長期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市場定位不正和分配不公的根本制度性弊端。走向全流通不僅並不表明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在利益上的走向越來越一致,相反,還成了股權所有者利用歷史形成的不同程度的“一股獨大”地位,由原來主要表現為佔資和違規擔保的相對有限度的單向性資産掠奪,發展為以股價套現為主資産變性為輔的掠奪。大小非影響股市穩定健康發展,已不是理論問題,而是不爭的現實。
其次,以鼓勵央企和地方國企增持的方法代替對國有股的疏導,不僅沒有達到緩衝國有股減持衝擊波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一股獨大”。增持,有違股改的宗旨。大而言之,不利於對國有股減持做出既有利於當前市場穩定也有利於未來更好地調整國家經濟結構和資本市場結構的整體安排;小而言之,也不利於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和市場流通的有序進行。
此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大股東危害小股東權益的現象在我國已演變為代理人危害股東權益的現象,代表“大股東”行使職權的代理人所特具的既有任命制所賦予的行政官員身份,又有享受股權激勵機制和市場化高薪之特權的經理人身份的雙料特徵,使得具有中國特色的這種“一股獨大”,正演變為“內部人控制的一股獨大”,並正在成為越來越大的真正危險。
總而言之,理順股權集中和股權制衡的關係,不僅僅是清理佔資和違規擔保能不能“船到碼頭車到站”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涉及市場主體定位和利益分配傾向的改革到位不到位的問題,更是能不能在國有經濟保持一定的戰略地位的條件下,合理調整和理順國民經濟結構的大事。無論如何,後股改時代改革的重大使命,就是要進一步解決“一股獨大”問題。(黃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