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改革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撤銷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強化人民銀行監管職能,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調控監管體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改革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落實,保持穩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實施省級機構改革方案。在改革過程中,人民銀行各級機構要做到隊伍不亂、監管不斷,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
三、人民銀行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加強組織領導,本著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妥善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力爭在1998年底以前完成人民銀行分行的組建和相應機構的調整工作。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
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
為完善金融調控體系,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現就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撤銷省級分行,在9個中心城市設立分行
撤銷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地域關聯性、經濟金融總量和金融監管的要求,在9個中心城市設立分行(正局級),作為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並劃定其所轄監管區域(以下簡稱:轄區,具體範圍見附件)。9個分行是:天津分行、瀋陽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濟南分行、武漢分行、廣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每個分行的編制為350—400人。
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撤銷後,其原有職責分別由所在轄區分行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和重慶市分行撤銷後,其相應職責由人民銀行總行承擔。
分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人民銀行的授權,對轄區內金融機構(證券、保險機構除外,下同)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金融違法違規案件。
(二)管理轄區內金融監管辦事處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財務工作。
(三)管理轄區內中央銀行資金、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和現金管理等有關貨幣信貸政策業務。
(四)對轄區內經濟金融形勢和區域金融風險進行分析。
(五)對轄區內外匯、外債和國際收支進行管理。
(六)協調轄區內中心支行的國庫經理、支付清算、現金髮行和金融統計等業務。
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銷,其職責和原省級分行營業部的業務,均由分行營業管理部承擔。
二、設立金融監管辦事處
為了協助分行獨立、公正、有效地實施金融監管,在不設分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下簡稱:省會城市),設立金融監管辦事處(副局級),每個金融監管辦事處的編制為30—35人。
金融監管辦事處是分行的派出機構(以城市地名命名為“中國人民銀行 分行 金融監管辦事處”),其人事、財務和業務受分行領導。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分行的授權,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查處分行交辦的金融違法、違規案件;進行紀檢監察專項調查;代表分行及時處罰違法、違規的金融機構和有關責任人。
三、充實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的職能
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會城市以及深圳經濟特區設立中心支行(副局級)。上述中心支行除繼續履行原分行承擔的職責外,增加承擔原省級分行在國庫經理、支付清算、現金髮行和金融統計等業務中的管理匯總工作。具體為:負責匯總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項經濟金融統計數據;管理所在地省級發行分庫業務;管理所在地國家金庫省級分庫業務;管理所在地電子結算分中心業務和原省級分行營業部的業務。
四、組織實施
本方案由人民銀行按照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統一組織實施。人民銀行要儘快制定配套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必要時可先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再全面展開。
1998年底以前,人民銀行撤銷所有省級分行,新設跨省(區、市)分行正式掛牌運作。1999年2月底以前,人民銀行要就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書面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