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專技人員創新創業

2016-02-18 10:14:00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離崗創業人員可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陞

  ●離崗期滿前回原單位工作可恢復相應崗位聘用

  本報南京訊 (通訊員 蘇仁宣)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蘇省委省政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促進人才高效有序流動,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江蘇省近期出臺了《關於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有關人事管理的意見》。

  《意見》明確適用範圍為省屬及各地所屬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以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等形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鼓勵省屬及各地所屬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本單位安排,通過兼職、挂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到相關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相關行為、待遇、權利義務、權益歸屬與分配等通過修訂聘用合同或單獨簽訂協議予以約定。鼓勵省屬及各地所屬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內)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後,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或自主創辦企業。為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安心離崗創業,《意見》明確了一系列保障政策。如離崗創業期內(三年)保留其人事關係;離崗創業人員等同在崗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陞;按原有方式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離崗創業期間作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並連續計算工齡;除出現受到規定的處分、處罰外,可正常晉陞薪級工資;離崗期滿前,本人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可恢復相應崗位聘用等。

  《意見》要求,為防止“吃空餉”等問題的出現,擔任單位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含“雙肩挑”人員),須在辭去領導職務後,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單位在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內應停發各項工資福利待遇,按規定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中個人承擔部分由本人繳納,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繳納。單位應根據離崗人員實際,建立相應的聯繫管理辦法,並依據此辦法對離崗創業人員實施管理。對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既不辦理辭聘辭職手續、又不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按照聘用制度或辭退制度為其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辭退手續,並按規定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此外,意見充分尊重單位用人自主權、維護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要求單位與離崗人員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有關離崗創業的合同(協議),就離崗期限、離崗期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社會保險、科研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事項予以約定。

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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