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出臺政策鼓勵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2015-12-11 10:01:00    來源:宜春市政務資訊化辦    

  為激勵廣大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宜春市日前制定出臺了關於鼓勵全市獨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試點辦法,在政策方面最大限度地給了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自主選擇權。

  該試點辦法共8條,包括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的原則、辦法、比例等,並就科技人員離崗或在崗創新創業問題,提出了具體操作意見。根據試點辦法,宜春市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和處置、轉移轉化收益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市場定價機制,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製度,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規律的市場定價機制、支援科研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並允許其在崗創新創業。

  科研院所處置成果收益無須審批

  科研院所依法授權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單位可自主採用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或備案。

  科研院所按規定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主要包括獲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及分配等情況)向單位主管部門報告。科研院所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所有,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由單位按有關規定支配使用。

  科研團隊享有60%至95%的轉移轉化收益所得

  允許和鼓勵科研院所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獎勵給參與研發的科研團隊和科技人員。科研院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股權收益激勵方案,明確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技術轉移機構等相關方的收入或股權收益獎勵比例。對發明人、共同發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轉移轉化中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比例。按投入和貢獻大小,參與研發的科研團隊享有60%至95%的轉移轉化收益所得。

  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用於獎勵人員的股權收益超過入股時作價金額50%的,按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關規定,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除用於人員獎勵外,其餘部分應當用於科研、智慧財産權管理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支援科研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經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准,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可以為領辦創辦企業、進行科研活動和轉化科技成果而離崗創新創業,離崗3年內,由原單位保留其人事關係。

  離崗期間,原單位停發工資福利等待遇,其檔案工資可正常調整。離崗期內或期滿要求回原單位的,按原崗位待遇安排工作;離崗期滿,3個月內不回原單位辦理復職、調動或辭職等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離崗期間,原單位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領辦創辦企業應按規定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由企業及其本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離崗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按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係。離崗期間,科技人員定期向原單位報告創新創業等情況。

  批准了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的科研院所,如已滿編或超編,離崗創新創業人員離崗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新進人員。

  允許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崗創新創業

  經單位批准、主管部門備案,科研院所在編在崗科技人員在按要求完成崗位職責任務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發團隊的科技成果在崗創新創業,所得收入事先與所在單位協商分配。

  在崗創辦企業的,應在企業註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本人及所在研發團隊的科技成果證書、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證書複印件報所在單位備案。持有企業股權的,應在持有股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證明複印件報所在單位備案。

  擔任副科級以上人員離崗創業三年內返回保留原職級待遇

  擔任科研院所副科級及以上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離崗或在崗創新創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辭去領導職務,不再保留相應職級待遇。離崗3年內或在崗創新創業,要求重新擔任領導職務的,應先辭去在企業兼職(任職),轉讓本人股權,並在轉讓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憑證複印件報所在單位備案,有關單位對其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之後根據崗位空缺等情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和程式重新確定職務職級。

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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