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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國資委:央企領導職務消費受職工民主監督

時間:2009-12-31 09:30  來源:新京報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這一規定,中組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又聯合下發《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兩個文件提出,對央企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並健全退出機制,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要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管理規定》摘要

  ●著眼于建設“政治素質好、經營業績好、團結協作好、作風形象好”的領導班子,明確央企領導人員要有突出的工作業績和良好的職業素養,還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規定央企董事會、經理班子和黨委黨組的職數,實行任期制並明確任期;

  ●實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評價,強化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健全退出機制,明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解聘)、撤職、辭職、退休制度。

  《考評辦法》摘要

  ●把出資人認可、職工群眾認可和市場認可結合起來,對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注重體現國企特點,要求領導班子在完成經濟指標的同時,還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突出考評的業績導向,在考評內容中賦予業績50%的權重;

  ●將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優化産業結構等內容作為考核要點及標準,增加了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的考核;

  ●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由企業領導班子、中層、職工代表、上級管理部門、監事會共同參與的多維度測評。

  ■ 解讀

  焦點1 職工對幹部選拔有監督權

  兩文件進一步擴大職工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管理規定》要求,在本企業內部選拔領導人員應當經過民主推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民主推薦情況,實行差額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職工代表對領導人員的民主評議制度,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要接受職工民主監督。《考評辦法》強調,要發揮職代會作用,規定職代會測評結果作為考核評價的組成部分並賦予較高的權重;未成立職代會的,參加企業內部民主測評的職工代表比例不小于10%。

  把公開招聘、競爭上崗作為選拔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方式,《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對經理班子成員的選拔應逐步加大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力度。

  焦點2 杜絕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

  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上來後,除了到達退休年齡或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才能“下”來,否則即使工作平庸,業績平平也不會“下”來。為解決這個問題,兩個文件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實行任期制。《管理規定》對董事、總經理、黨委的任期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強化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將考核評價與任免、獎懲掛鉤。三是健全退出機制,《管理規定》提出,完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解聘)、辭職、退休制度,並規定了免職(解聘)的五種情形和應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的三種情形,明確了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四種辭職形式。同時規定“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不再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其在下屬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一併免除”。

  焦點3 公務用車、業務招待均須報批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管理規定》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嚴格執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二是明確央企領導人員的薪酬方案審核、批復的程式。央企領導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獎金等任何報酬。三是按照依法合規、從嚴從儉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央企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制度。對央企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差旅、考察培訓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消費項目,應當明確標準,制訂預算方案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復後實施,年終將情況報國務院國資委,並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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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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