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李偉在日前出版的《學習時報》發表文章披露,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浮虧114億元。他指出,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發生的鉅額虧空和損失,教訓深刻。究其原因,企業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是要害所在,另外,違規越權操作、風險控制不力、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他認為,央企不僅可以而且應該正確利用金融衍生産品工具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但是,這一工具的運用是有必要條件的,否則,將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文章如下:
中央企業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管理問題及風險防範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 李 偉
金融衍生産品的高杠桿化,是造成美國住房次貸危機,進而演變成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原因,這已為世人所共識。金融危機發生以後,談起“金融衍生産品的高杠桿化”,人們大多聚焦于美國及西方國家,殊不知,國內深受其害的企業大有所在。
近些年來不少中央企業(簡稱央企)為了追逐投資性收益、規避風險、短期投機套利等目的,投資于具有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産品。其中,確有企業達到了自己的投資目標,實現了套期保值,獲得了較好的利益;但不少企業則嚴重虧損,付出高昂代價。特別是去年以來接連披露的中航集團和東航集團的航油期權業務、中遠集團的遠期費用協議合約(FFA)、中國中鐵和中國鐵建的外匯結構性存款業務以及中信泰富投資杠桿式外匯産品和深南電原油期權合約等等,都發生鉅額浮虧和損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什麼這些企業投資金融衍生産品會發生如此普遍如此嚴重的損失?原因何在?企業能否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如何有效防範風險?對此,有必要深刻反省和探討。
一、中央企業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的總體情況
從目前調查了解到的情況看,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呈以下主要特點。
1.參與企業多,業務品種廣,虧損數額大。根據調查統計,目前有68家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主要涉及商品期貨、匯率掉期、利率掉期,以及期權、結構性存款等品種。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合約市值為1250.0億元,形成了114.0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9.8億元,浮虧163.8億元)。在境內的合約市值為357.4億元,形成了1.3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5億元,浮虧5.8億元);在境外的合約市值為894.6億元,形成了112.7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5.3億元,浮虧158.0億元)。
2.非標準化合約多,交易對手集中,交易風險高。目前有26家央企是自行在境外從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業務(OTC),且大都與交易對手私下簽訂的是“一對一”的非標準化合約,交易風險大,透明度不夠。如東航集團、中航集團和中遠集團在2008年6—8月國際油價達到歷史最高點(140美元/桶)時,與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境外投行簽訂了高額石油期權合約,在買入看漲期權同時賣出看跌期權(即結構性期權),簽約後不久油價快速跌破了約定的行權價,這3家企業不得不雙倍賠付交易對手,截至2008年底共賠付折合人民幣8.06億元(東航1.5億元,中航4.38億元,中遠2.18億元)。賠付後的合約浮虧仍高達161億元(東航62億元,中航68億元,中遠31億元)。截至2008年底,合約市值92億元,浮動凈虧199億元。而且中航已將2.4億美元信用證交付美林公司,作為對其合約負市值的擔保。
3.産品設計複雜,合約期限較長,風險敞口很大。據了解,有8家企業集團通過工、農、中、建、交行和國開行6家銀行購買了其推介的摩根斯坦利、美林、花旗等境外投行設計的結構性利率掉期和互換産品。這些産品設計極其複雜,不但與若干年掉期利率指數掛鉤,而且都借助數學模型進行市值估算。如某集團在航油期權上,竟使用了含有6種模型工具的結構性産品。由於這些模型非一般數學專業知識的人所能弄懂,所以風險難以識別。
二、中央企業金融衍生産品業務虧損的原因
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發生的鉅額虧空和損失,教訓深刻。究其原因,企業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是要害所在,另外,違規越權操作、風險控制不力、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
1.企業套利投機是造成重大損失的主要原因。金融衍生産品,作為一項投資理財和避險的工具,如果審慎選擇,操作得當,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鎖定成本。若忽視其高杠桿性、價格波動性等特點,盲目使用,過度投機,就必然釀成大禍。縱觀接連發生的一起起金融衍生産品業務鉅額虧損,無一不是為了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而忽視其風險所致。1997年的株冶鋅期貨事件、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事件、2005年劉其兵國儲銅事件,莫不如此。
2.企業風險管控機制缺失是造成重大損失的重要因素。分析這些金融衍生産品投資損失的案例,不難發現其一個共同原因,就是企業的風險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能發揮應有的控制及管理作用。企業管理層風險意識淡薄,風險控制能力薄弱,僥倖和賭博的心態更加催化了事件爆發的進程。據調查,目前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的中央企業,大部分沒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控機構。有些甚至將産品的買賣、資金的清算和交易的管理等本該分離的職能放在一起,失去制衡和監督。
3.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是造成重大損失的制度缺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的內控機制、嚴格的風險管理程式等是防止企業發生重大投資損失的重要保障。國資委2006年就出臺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對企業風險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但不少企業未能嚴格執行。據對29家集團公司管理層調查,有17家未對下屬企業開展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情況實施實時監控和定期審計,8家下屬企業未向集團公司定期報告,以致總部無法全面及時掌握整個企業的業務開展情況。從董事會決策層面看,有17家企業未在董事會下成立風險管理委員會,未能統一管控本企業高風險業務;有13家企業把金融衍生産品業務作為一般事項授權給總經理或分管負責人審批,沒有經過董事會專項審議。這種決策不科學、程式不合規、機制不健全、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的風險管理,必然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4.企業違規操作是造成重大損失的又一原因。目前獲得國家批准同意在境外從事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企業共有31家,其中央企16家,有26家央企是未經批准擅自在境外從事期貨、期權等場外(OTC)交易業務,這些産品不通過交易所正規交易,也不通過清算所進行合約清算,而且這些産品都由投行設計兜售,通過雙方私下協定,因而交易行為不透明,難以有效監管,企業一旦“入了套”,簽了合同,面臨的就是“無底洞”式虧損的萬丈深淵。另外,一些企業在從事境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中違規操作,也預埋下了虧損的“伏筆”。
5.專業人才缺乏是造成重大損失不容忽視的因素。據了解,目前央企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管理的絕大多數都是財務人員,真正具有金融工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很少,有些不會估算合約市值和浮動盈虧,有些連産品模型都搞不明白,更不用説識別風險,有的甚至看不懂英文合同只能憑投行介紹,專業水準與國際投行差距太大,在業務交往中往往處於下風,很難做到對等談判和公平交易,只能被動讓對方牽著鼻子走,與交易對手抗衡的能力很弱。
6.一些國際投行的欺詐行為是造成重大損失的推手。央企投資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普遍發生浮虧和損失,當然首先要從企業自身找問題,但也與國際投行惡意兜售帶有欺詐性的、設計複雜的高杠桿産品有很大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説,中國企業遭遇金融衍生産品投資滑鐵盧,一些國際投行是罪魁禍首。
三、中央企業該不該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
既然金融衍生産品具有很高的風險,央企從事這項業務又造成重大損失,那麼今後該不該從事這方面的投資業務呢?回答是肯定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為出了問題而否定金融衍生産品的功能和積極作用。可以這麼説,在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經營、投資日益國際化的今天,如果不能利用金融衍生産品的規避風險和價格發現功能,無論對一個國家經濟和一個國際化的企業來説,都是巨大的風險。
當前,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全球化競爭的日益加劇,我國對能源、原材料、礦産資源等大宗商品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在國際市場上是名列前茅的大買家,形成了影響全球商品價格的“中國因素”,而國際市場相關商品的價格波動給我國帶來的衝擊也是巨大的。從中國經濟發展趨勢分析,當前及未來相當一段時期我國對外部資源和能源的依賴程度將繼續提高,使國內企業不得不面對國際市場上商品價格波動帶來的巨大風險。同時上述産品價格的高位運作及不斷上揚,對於消費需求旺盛的中國而言,勢必産生重要影響。
以石油為例,隨著世界經濟的復蘇,世界石油需求快速增長,尤其中國的需求增長量佔到很大一部分。2003年中國石油表觀消費總量2.67億噸超過日本,成為排在美國(9.14億噸)之後的全球第二大消費國,2005年超過3億噸,2008年達到3.65億噸。1996年我國成為原油凈進口國,到2008年原油進口量達1.79億噸,進口石油依存度達48%。
其他一些大宗商品,如大豆、銅精礦、鐵礦石、氧化鋁等,與石油一樣,進口量已經佔到國內消費的50%以上,且國際市場價格還在節節攀升。由於我國企業對國際市場進口商品的依存度越來越高,因此,國際上大宗商品價格的不斷上漲,必然大大增加我國企業的進口成本,作為國內企業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以規避價格波動風險,成為企業有效管理風險,實現穩健經營的一種重要手段。越來越多的企業需要利用這些工具來規避價格風險已成必然趨勢。
同時,國內的一些資源開採型的生産企業,在國際市場行情不斷高漲的情形下,雖然不開展期貨套期保值有可能獲取更加豐厚的利潤,但市場行情未來的趨勢誰也無法準確預測和掌控,為了防止大漲以後的大跌,企業需要捨棄伴隨可能高利潤的風險,而利用這些工具鎖定未來的預期利潤。
另外,目前中國國內金融體系還在不斷完善,而國際金融市場匯率、利率變動頻繁,對於我國大量進出口企業來説,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規避匯率、利率風險,能夠增強我們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實力。以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為例,對於那些附加值比較低或者主要靠價格優勢出口的企業來説,人民幣匯率的任何變化都會給他們帶來較大影響,有些企業的利潤率本來很低,如果不採取措施規避匯率、利率風險,可能將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因此,對於已經習慣於原有固定匯率機制的貿易企業,除了儘快適應新的匯率機制,努力增加自身抗風險能力之外,還需要依靠各類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擴大盈利空間,保持平穩持續發展。
可以看出,如果不讓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産品交易,就相當於把它們的手腳捆起來,這些企業在不能對衝風險的情況下,就難以和國外公司抗衡。一個好的企業,一個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必須努力規避自己無法控制的風險。因此,央企應按照自身業務發展的要求,在提高風險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審慎理性地開展金融衍生産品投資業務,對於企業規避風險,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應注意的問題
綜上所述,央企不僅可以而且應該正確利用金融衍生産品工具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但是,這一工具的運用是有必要條件的,否則,將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
1.要嚴格合規。境外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得到批准的才可以做,沒有得到批准的不能去做。目前國家只批准31家企業有資格從事境外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其中央企有16家,大多數央企顯然不具備直接從事境外衍生産品投資的資格和條件。應該鼓勵央企通過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符合自身業務性質和風險狀況的産品,或者在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對於有資格投資境外金融衍生産品的企業,也要根據自身的實力和業務水準審慎投資。一是不要涉足不熟悉領域,不參與不熟悉業務。二是投資必須與自身規模、需求相適應。三是遵循境外法律和投資規則,合規操作。
2.要明確目的。央企投資金融衍生産品,目的是為了規避風險,鎖定成本,絕不是為了投機營利,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企業應該是衍生産品的使用者,而不應該成為做市商(出售者)。中央企業在現有的管控能力和投資水準下,做金融衍生産品業務主要就是套期保值,發揮其規避風險、鎖定成本的功能。做套期保值業務,嚴格遵循期貨套期保值中“數量相等、方向相反;期貨盈(虧)、現貨虧(盈)”的原則,業務量要與企業的需求及規模相適應,切不可越過紅線套利投機。期貨與現貨是套期保值産品的統一體,要綜合核算,不要以單一方面盈虧論輸贏。
3.要確實弄懂。所謂弄懂,就是要熟悉産品,搞清風險,明確責任。對決策層來説,關鍵是要所聘請的財務顧問機構把全部風險羅列出來,不能風險敞口,不能承擔必要成本以外的風險,所有可能存在的風險都要有止險措施,並要財務顧問承擔未告知風險的責任,以合同形式確認,嚴格把住這一關,否則就堅決不做。而對企業運作機構來説:一是要有較高的投資業務水準。金融衍生産品投資專業性極強,合同既涉及經濟金融,也涉及法律;既涉及財務和投資知識,也涉及較高深的數理知識甚至英語技能。要真正搞懂合同內容,就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水準。因此,必須注重這方面的人才培養和引進,企業管理者也要相應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準。二是要確實搞清風險。投行在兜售産品時,必須要求對方把可能存在的風險講全講清講透,把有關風險點逐一羅列出來,這樣才能預知風險,權衡利弊,科學決策。三是要重視評估諮詢。對産品投資的可行性要組織專家團隊認真諮詢評估,可聘請熟悉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獨立於投行的諮詢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並特別注意其與投行、投行與對家有無關聯關係。四是要明確法律責任。一份合同就是一份法律責任文書,在審核合同和雙方談判時,必須明確交易中雙方及財務顧問各自的權利責任以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不能稀裏糊塗地虧了血本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切實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4.要控制風險。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必須高度重視風險的防範和控制。一是要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真正理解金融衍生産品高收益、高杠桿、高風險的固有特性。要有正確的投資動機、良好的投資心態,消除賭徒心理,審慎投資,理性操作。二是切實執行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要建立有效防範和監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管理制度。要建立風險的識別、預警、評估和應對止損機制。一旦出現風險要儘快採取措施果斷止損,切忌翻盤心理。要建立完整的內部控製程序,規範業務流程,前中後臺一定要嚴格分開,相互制約。要建立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按照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進行投資決策和執行事項授權並權責明確,確保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在規定的許可權內盡職盡責開展業務。要實行風險監控部門獨立報告制度,並定期進行審計。要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自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要建立風險防範的法律救助體系,使企業的風險管控有切實的法律保障。三是要重視人才、技術的保障作用。加強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挖掘風險管控中“人”的首要因素。還要注重運用資訊化等技術手段,提高管控水準和效率。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內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力度。對在金融衍生産品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違規操作(即使盈利)或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員,以及在日常監管中虛假披露、隱瞞損失、不配合監管工作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