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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通知

時間:2009-05-31 10:0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30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在全國各地農村深入開展,對保障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應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員會選舉競爭行為不規範、賄選現象嚴重,影響了選舉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沒有嚴格執行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影響了村民的參與熱情;有的地方對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産生的矛盾糾紛化解不及時,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推動農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重要意義

  村民委員會選舉,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最廣泛的實踐形式之一。當前,我國農村正在發生新的變革,農村社會結構快速變動,社會利益格局和農民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不斷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進一步完善選舉各項程式,做深做細做實選舉各個環節工作,有利於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有利於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調動億萬農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關於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研究解決目前選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把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踐進一步推向深入。

  二、切實加強村民委員會選舉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加強選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凡舉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地方,省、市、縣、鄉各級都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保證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推動選舉工作有組織、有步驟、有秩序地開展。要積極指導依法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加強選舉教育和培訓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農民群眾中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激發他們參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熱情,了解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基本程式,珍惜民主權利,真正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縣級黨委和政府要重點做好對縣鄉兩級負責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黨政幹部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牢固掌握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斷提高指導選舉工作的能力和水準。鄉級黨委和政府要重點做好對包村幹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熟悉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式和方法步驟,不斷提高實際操作的規範化水準。凡不掌握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縣鄉幹部以及在選舉培訓中不合格的縣鄉幹部,不得派到村裏指導選舉工作。

  加強選舉方案制定工作。縣鄉兩級要圍繞組建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選舉教育和培訓、選舉工作各個階段的基本要求、選舉工作進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本地區社會結構變化、人口流動、基層幹部群眾思想狀況等社情民意,增強選舉方案的指導性和針對性。加強與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聯絡溝通,妥善解決他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問題。重點關注村情複雜、幹群矛盾突出以及歷次選舉中問題較多的村,並制定工作預案,加強工作力量,加大指導力度。未經縣(市、區)委批准,無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要依法追究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加強村級財務審計工作。鄉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對現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做好村級財務清理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屆滿審計工作。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集體財産管理使用情況、生産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和管理情況、土地補償分配和使用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以及農民群眾反映集中、強烈要求審計的其他內容,要列入審計範圍,並及時將審計結果公之於眾。

  三、依法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式

  規範村民選舉委員會産生程式。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依法推選産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換。提倡按照民主程式將村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發揮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討論同意,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

  規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産生,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村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提名為候選人。鼓勵農村致富能手、復轉軍人、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農民、回鄉大中專畢業生、大學生“村官”、縣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退休幹部職工通過法定程式積極參與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競爭。提倡村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要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別是村婦代會主任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規範候選人的競爭行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積極主動、客觀公正地向村民介紹正式候選人的情況。有條件的地方,提倡組織候選人同村民見面,介紹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禁止候選人或候選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強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審核把關工作,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不得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內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的內容,不得有對競爭對手進行人身攻擊的內容。要引導候選人著力圍繞發展經濟、完善管理、改進服務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現為當選進行個人捐助村內公益事業財物比拼加碼的現象。對候選人承諾捐助村集體的資金或物資,不應由候選人在選舉前或選舉後私自決定分配方案,而應交由依法選舉産生的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

  規範投票行為。全面設立秘密劃票處,普遍實行秘密寫票制度,保障村民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選舉意願。嚴格規範委託投票,限定選民接受委託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現場臨時委託。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確有必要使用流動票箱的,其對象和人數應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張榜公佈。切實維護選舉大會的現場秩序,禁止任何人實施向選民展示錢物等擾亂選舉現場秩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投票結束後,應當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佈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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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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