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劉錚 張景勇 王飛)“社會保險法草案第十七條解決了一個大家很關心的問題,使一些農民工從一個地方到另外一個地方就業時不用退保,養老保險可以跟著人走,這是非常好的做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下午分組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時,范徐麗泰委員對草案明確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表示肯定。
正在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草案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全國有1.3億農民工,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關係社會和諧穩定。由於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較強,而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跨地區轉移接續,農民工跨地區就業後只能取出個人賬戶資金,統籌賬戶資金留在了當地,農民工退保使社會保險鏈條出現了“斷裂”。
喬傳秀委員在全國總工會工作,直接接觸農民工比較多。她認為,社會保險法草案二審稿有許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明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建立和完善針對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對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共建共用和諧社會,真正體現效率與公平,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每一位公民在這部法律當中,應當都能夠找到在自己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的情況下,怎樣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全國人大代表單曉鳴指出,統籌層次提高難度很大,建議在制度設計時讓“公民繳得多享受得多”,這樣可以防止一些基層政府在統籌過程中搞地方保護。
朱永新委員説,草案沒有提到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的問題。作為一個方向來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應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農村的問題。如果仍然以省統籌,那就造成區域發展不平衡。
喬傳秀委員建議,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即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在城鎮有穩定工作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農民工經常在城鄉間流動的,可選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也可選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保險以解除勞動者在年老、疾病、職業傷害、失業等方面的後顧之憂為目標,應當説是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也事關國家與社會的持續、健康、文明發展。”她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