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是我國第二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就在幾天前的4月1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舉報間諜行為線索獎勵辦法》正式公佈並開始實施。其中明確,“對防範、制止間諜行為或偵破間諜案件發揮特別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的線索,給予10萬至50萬元獎金”。在第二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來之際,加強對全民的國家安全教育特別是對一些貌似與普通大眾距離較遠的法律(如反間諜法)進行宣傳和普及,不但必要而且必需,因為維護國家安全既是每個人的自覺也是每個人的責任。
反間諜工作面臨的緊迫性
應該説,新中國成立後,受國內外多種複雜因素的綜合影響,我國反間諜工作等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鬥爭形勢一直很嚴峻。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和各類敵對勢力對我國政治滲透、分裂顛覆、情報竊取、勾連策劃等間諜活動不斷擴大,特別是我國國家安全、軍事安全、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關切均處於受外國威脅的狀態持續嚴峻。進入21世紀以後,我國社會大局總體平穩,但隨著國際形勢的加速演變,間諜分子在我國內地潛藏蜇伏、搭窩建點,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網路通訊技術秘密竊取我國核心情報案件多發頻發,部分公民被間諜分子蠱惑利用,使我國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反間諜鬥爭形勢相比以往更加尖銳複雜。
那麼,我國與反間諜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呢?
我國與反間諜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該法並對什麼是間諜行為進行了明確:(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而我國刑法則明確了對間諜罪的定罪量刑處罰。由於間諜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故觸犯間諜罪的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培養公民反間諜意識的必要性
不可否認,改革發展的紅利惠及每一個人,讓如今的人們過上了和平幸福穩定的生活,這種現狀也導致國家安全教育的不足。《法制日報》記者近日調查就發現,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日漸薄弱。提高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關鍵要靠教育和宣傳,並且樹立國家安全並不只和安全部門有關的意識。
首先,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公民是國家的主人,群眾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間諜行為直接影響國家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損害人民的根本利益。發動全民與間諜行為作鬥爭,既是公民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履行維護國家利益應盡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為國家安全機關偵破案件提供線索。
其次,公民參與是反間諜工作的現實需要。實踐證明,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大都通過秘密方式開展,間諜活動也潛伏在社會日常生活之中。公民的發現、及時報告和協助配合,是專門機關開展偵查調查工作所必需的,對及時發現、防範和處置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十分重要。專門機關在具體案件的調查、偵查等活動中,也需要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在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專門機關也離不開人民群眾的支援和協助。因此,在充分發揮專門機關主導作用和職能優勢的前提下,廣泛動員、組織、依靠全社會力量,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形成以專門機關為主導,以政權優勢為保證,以公民廣泛參與為基礎的工作格局,才能真正做好國家安全工作。
今年2月17日,習總書記在國家安全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國家安全工作歸根結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為群眾安居樂業提供堅強保障。”間諜活動就像魑魅魍魎一樣如影隨形、無孔不入,為做好反間諜工作,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我國頒布實施了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反間諜法。把握反間諜鬥爭的主動權,我們不能淡薄了國家安全意識,不能放鬆對間諜行為和一切分裂破壞活動的警惕性,更需要通過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維護好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作者係西北政法大學反恐怖主義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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