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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原副總經理受賄獲刑 退休兩年後被調查

2017年02月16日 06:25:30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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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中海油原副總經理受賄獲刑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原副總經理吳振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夥同妻子張某共同收受他人給付的房屋裝修款170萬元。此外,吳振芳還收受他人為其本人及親友支付的機票款共16萬餘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近日東城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吳振芳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其妻張某同樣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退休兩年後被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1952年1月出生的吳振芳,曾任中國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副總經理,香港近海石油服務公司董事等職。1997年至2003年任中海石油化學有限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2003年4月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總經理助理,2003年6月兼中海石油化學有限公司董事長和中海石油天然氣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4年9月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5年年初,中央巡視組啟動首輪針對26家央企的專項巡視,13個巡視組進駐中石油、中海油、國家電網等單位。同年3月初,中央第二巡視組進駐中海油總公司,隨後吳振芳就被調查,此時他已退休兩年。2015年6月25日,最高檢通報吳振芳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

  幫助收購公司受賄180余萬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09年間,吳振芳利用職務便利,為中海油收購王某實際控制的化學公司提供幫助。2012年至2013年間,吳振芳夥同妻子張某共同收受王某給付的房屋裝修款共170萬元。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間,吳振芳還收受王某為其本人及親友支付的機票款共16萬餘元。

  在本案庭審中,吳振芳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辯稱未給王某謀利,對於16萬多元的機票錢其也認為是禮尚往來,並非是受賄之舉。

  而王某作證稱,他于2001年成立了一家石化公司。2004年他與中海油合作,將石化公司改制為合資企業,自己任副董事長和總經理。2006年吳振芳開始兼任中海石油煉化公司總經理,由此結識了吳振芳。2008年,王某成立了另一家化學公司,但不久資産縮水,瀕臨破産。為此他去求吳振芳幫忙,希望中海油能夠收購化學公司。王某稱,正是因為吳振芳是中海油的領導,有很大決定權。之後在吳振芳的大力支援和推進下,王某的化學公司果然與中海油重組,成為合資公司。在被中海油收購後,原本境況不佳的化學公司經營狀況好轉,銀行也給公司的貸款降了息,公司由負債變成盈利。

  2012年的一天,在得知吳振芳在上海有一套房子正準備裝修時,王某便給吳家裝修一共支付了170萬元。而吳振芳在得知此事後,也未提出還錢,表示默認。

  構成受賄罪夫妻均被判刑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振芳及妻子張某均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對二人的指控成立。對於吳的辯解,法院認為在收購化學公司過程中,吳振芳利用職務便利,接受王某請托為王某公司謀取利益。王某在支付裝修款後,吳振芳夫妻在有能力支付裝修款的情況下,並未及時退還該款項,其行為屬於受賄。

  此外,吳振芳作為國企的領導幹部,在明知給付方為其支付機票款主觀目的的情況下,仍連續多年收受王某為其本人及親友支付的機票款,該行為與吳振芳的職務行為存在緊密關聯,明顯不屬正常的人情往來,應認定為受賄。

  鋻於吳振芳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張某能如實供述,也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也可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綜上,東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振芳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