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充分發揮審判尤其是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意見提出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事關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改革意見共21條,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範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
意見強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這項改革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説,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不斷夯實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
解讀
訴訟制度為何要
“以審判為中心”?
“為何訴訟制度要以‘審判’為中心?這是因為法院所主持的庭審活動具備程式正義的最完整形態,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建立於庭審活動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法律意見的充分討論和辯駁之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説,在庭審中被告人的程式參與權、辯護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種證據、主張、觀點、意見都得到來自正反兩個方面的充分討論和反駁,在此基礎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最科學和公正的。
不少專家都認為,強調“以審判為中心”並不是否認偵查、審查起訴程式的重要性。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式收集、審查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品質關係到整體的案件品質,進而也決定著判決的品質。訴訟制度的改革,最終就是要讓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能經得起歷史考驗。
“應該看到,這份意見從完善庭前會議到規範法庭調查程式,從健全質證規則到保障法庭辯論機制,從強化當庭宣判到嚴格依法裁判,都是在著重強調庭審實質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説,意見還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給予了全方位覆蓋,彰顯了司法人權保護的內在精神。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認為,對於訴訟制度改革,意見已經作出了具體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實證據都要經得起法律檢驗,嚴格落實疑罪從無,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上發揮決定性作用等。
“總而言之,就是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將其作為確保案件處理品質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相統一。”卞建林説。
要點
偵查
所有證據應隨案移送 應在規範場所訊問嫌犯
意見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
一是依法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
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並強調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為保證取證合法性,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影制度。通過對有關偵查活動過程錄音錄影,有效固定和還原偵查機關偵辦重大案件時收集、提取證據的過程,進一步增強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和説服力,促使辦案人員規範取證。
二是完善訊問制度。
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
三是保障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意見強調,要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檢察
警方偵查重大案件 檢方應核查是否刑訊逼供
意見提出一系列防範刑訊逼供制度機制。
一是針對實踐中對證明標準把握不統一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二是為確保訊問合法進行,要求完善訊問制度。三是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
著眼于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式,意見進一步明確,對於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説明理由。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
意見明確,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審判
法院不得違心下判或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根據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嚴格依法裁判,杜絕疑罪從有、從輕、從挂等錯誤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不得違心下判或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首先,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意見重申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對完善訊問程式提出明確要求。法院應當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對各類非法證據依法認定、嚴格排除,促使辦案人員嚴格執行法定取證程式。同時要立足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減少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中的法律爭議。
其次,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重視發揮值班律師的職能作用,有效減少審判過程中的程式性爭議。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健全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依法保障辯護人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意見要求,積極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落實強制證人到庭制度,有效解決證人出庭率等問題。根據意見,要規範法庭調查程式,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質證權利;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辯論權,有效解決爭議問題;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辯護
律師不得幫被告人隱匿毀滅證據或串供
意見明確了偵查機關對律師意見“應當依法予以核實”的要求,提出要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同時還規定,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於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中存在不同鑒定機構在程式、標準上不統一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訴訟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為此,意見提出要統一司法鑒定程式,落實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同時,意見提出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彌補了鑒定人在刑事審判中出庭作證費用有關法律規定和制度規範的不足。本組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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