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蘭星(右一)和同事在向當事人闞女士了解案情。
原標題:檢察官過錯致冤假錯案一律開除
吉林省是全國第一批7個司法改革試點地區之一,在實施員額制等第一階段改革措施後,去年10月份以來,吉林省政法委、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又出臺了一系列措施,解決入額人員的職業保障、確保責權統一等問題。其中,吉林省檢察院出臺了“三個一律”的司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錯案實行“零容忍”。
□遴選入額
業務骨幹重回辦案部門
7月15日上午,在長春寬城區檢察院的辦案室,主任檢察官孟蘭星正在對一起詐騙案的受害人闞女士問話。
闞女士原是一名護士,後來自己做生意,辛辛苦苦積攢的6萬元錢被一名網上認識的當地男子騙走。闞女士説,這名男子開始以為她的兒子和母親辦低保為名要走了1.6萬元,後來又以他的師父去世、安葬需要花錢為由,借走了幾萬元錢。在這名男子的電話打不通後,去年7月她報了警。今年春節前,這名男子被抓,案件後來被移送到寬城區檢察院,由孟蘭星負責,目前該案已經被提起公訴。
孟蘭星,剛剛進入檢察官員額不到一年。2013年起,中央開始推行司法改革,其中吉林、上海、廣東等7個省市是第一批改革試點。與其他省份部分試點不同,吉林省委政法委採取的是在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實行“以上率下、三級聯動”全面鋪開的改革模式,從省一級到寬城區檢察院這最基層的檢察院,均有所觸及。
時任寬城區檢察院監察室主任的孟蘭星,聽説可以入員額,立即報名參加遴選。經過筆試、面試等“八道關卡”,孟蘭星成為一名員額檢察官,而且是刑事檢察部的一名主任檢察官。
“這樣一個業務骨幹能回歸,我特別高興。”刑事檢察部副部長、原公訴科科長郜玉紅如是説。
今年48歲的孟蘭星1990年參加工作,1994年來到寬城區檢察院,2005年到公訴科擔任副科長,一直幹到2014年。9年時間裏,孟蘭星記不起自己辦了多少案件,但她的榮譽能説明一切:2008年獲“市級優秀公訴人”,獲得2011年長春市“優秀辦案人”,2012年獲得長春“十佳公訴人”,2013年獲得長春市檢察機關公訴系統“業務標兵”。在時任公訴科科長郜玉紅眼裏,孟蘭星是一個擅長辦理疑難和重大案件的業務骨幹。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業務骨幹連續幹了8年副科長。2014年,檢察院監察室主任出現空缺,孟蘭星參加了競聘並當選。郜玉紅説,雖然捨不得,但為了部下的個人發展,也只能忍痛割愛。
雖然升為監察室主任,但孟蘭星還希望能有一天重返業務部門。孟蘭星沒等太久,此次司法改革遴選員額檢察官時,她成為第一批受益者。寬城區檢察院檢察長盧炬告訴記者,僅寬城區檢察院,就有4名科級幹部被遴選為員額檢察官。
□機構整合
檢察院全部實行“大部制”
像孟蘭星這種因為辦案能力強而升任科長、處長的並不在少數。辦案能力強而升職,本來是一個正常現象,但由於辦案部門無法容納過多的人員,因此這些辦案能手不得不前往一些非辦案部門出任行政官員,“少了一個辦案骨幹,多了一個行政官員”,吉林省檢察院一位負責人坦承,這也成了檢察機關行政化的通病。
在此次司法改革中,內設機構整合同樣是中央的一項要求。吉林省檢察院將運作幾十年的內設機構處(科室)模式徹底“拆除”,建立“大部制”。吉林省檢察院將34個處室整合為九部一委,把17個辦案部門整合為5個部,分別是職務犯罪、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訴和刑事執行,每個部由副檢察長級別的領導兼任部長,部下面直接設辦案組,由一名主任檢察官帶一名承辦檢察官,再加一至兩名檢察輔助人員組成。目前,吉林全省97個檢察院,已經全部按照新機制運作。
吉林省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副部長王洪偉告訴記者,像反貪、反瀆、預防等3個部門在很多業務方面有交叉,為了完成辦案,經常出現一案雙查,一案雙報告的情況。改革後,這類案件在一個部門辦理,實現資源共用,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
據寬城區檢察院檢察長盧炬介紹,像寬城區檢察院這樣的基層檢察院之前也有16個部門之多,部門之間工作性質相近,“互相爭線索,相互之間掣肘嚴重”。
□保障措施
試行職級序列和辦案補貼
孟蘭星也坦言,她當初之所以去監察室是為了晉級,“級別跟收入也是掛鉤的”。這次從主任重返檢察官崗位,難道她不考慮級別和收入?記者採訪得知,在中央還未出臺統一的職業保障之前,吉林省已經開始先行先試,通過職級晉陞和辦案補貼的方式,對入額檢察官和法官進行保障。
像孟蘭星這樣的歲數,雖然是業務骨幹,但即使在監察室一直當主任,到退休也就是一個科長。而根據目前吉林檢察系統正在試行檢察官職級序列,孟蘭星現在對應的應該是一級檢察官,如果今後業務出色,完全可以升到高級四級,甚至更高級別,收入待遇也會相應提高。
除了職級晉陞讓入額檢察官、法官看到希望之外,吉林省還試行辦案補貼,根據主任檢察官(法官)、承辦檢察官(法官)、司法輔助人員等級別的不同,發放不同的辦案補貼。“收入高了,辦案積極性也高了”。一些入額檢察官和法官,更對今後中央出臺的工資套改政策充滿期待。
對於首輪司法改革之後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吉林省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陳鳳超將之形象地比喻成“精裝修”。陳鳳超説,員額制等改革是構建了司法改革大廈的框架,而之後對內部管理和運作機制進行的一系列改革,就是“精裝修”工程。據陳鳳超介紹,至今年7月6日吉林省檢察院研究通過《員額制檢察官管理辦法(試行)》等兩項制度之後,吉林省檢察系統已經出臺了53項制度機制。
陳鳳超指出,入額的檢察官雖然有了保障,但並不是“終身制”,一些入額後不想辦案、不能辦案,或者考核不稱職、違紀違法的人員,將堅決清除出員額。
吉林省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副部長李旭以前是一名副處長,他告訴記者,改革後雖然行政級別取消了,但明確了檢察官職務序列,明確了年齡、年限等,“以前從正處級晉陞到副廳級是很難的,改革後只要正常地完成工作,從三級高級檢察官晉級到二級高級檢察官就容易多了”。
□下放權力
檢察官增51項權力壓力更大責任更大
根據吉林省檢察院司改辦的統計,目前下放給員額檢察官的權力多達51項。《吉林省檢察機關司法辦案責權清單(試行)》將辦案人員的責權清單,按照決定權、審核權、建議權、監督權4個方面詳細做了規定。
對入額的檢察官、法官來説,壓力不只是來自於遴選制度,還來自於辦案本身的壓力,“感覺比以前壓力大了”,每一個細節和證據都需要核實。分析司改前後的辦案過程,盧炬表示,以前辦案要層層審批,辦案人員只需要把案件事實弄清楚,然後上報領導即可,至於是不是要起訴,要由科長、處長,甚至檢察長審批,“辦案的沒有決定權,不辦案的卻有決定權”。司法改革後,決定權掌握在檢察官的手中,所以,檢察官在辦案時更要考慮到自己的責任。
孟蘭星對此深有體會,以前案件她只需向科長彙報即可,由科長決定是補充偵查還是對認定的部分事實起訴,“心裏比較輕鬆”。而現在不同了,這些決定都需要由她自己做,“有了生殺大權,心理壓力非常大”。因此在涉及闞女士的這起詐騙案中,孟蘭星對嫌疑人進行了長達兩個小時的提審,對涉案雙方所説的細節進行一一核實,在確實沒有問題後,才提起公訴。
除了每年對案件進行集中評查、及時發現問題並建賬整改外,吉林省檢察院還出臺了嚴格的司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核心就是“三個一律”:因主觀過錯造成冤假錯案的一律清出檢察隊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取證不合法或審查不認真導致證據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調查後再作處理;對被舉報違紀違法辦案的,一律進行調查核實,視情況進行處理。
文/圖京華時報記者袁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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