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
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10〕12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申報北海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桂政報〔2009〕4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北海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近代城市建設特色突出。
二、你區及北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的關係,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北海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