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到來的10月1日國慶節,是我國保密工作的“大日子”——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開始實施。
現行保密法施行于1989年,這次修改是該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次。
有專家分析認為,修訂後的保密法有諸多亮點:縮小了國家秘密範圍,提高了定密的規範性、科學性和準確性,在有力保障國家資訊安全的同時,也促進了政府資訊的公開,擴大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明確定密權——
縣級機關單位無權再定密
近年來,定密過多、過濫的現實問題,一直廣受詬病。
很多不應屬於保密的內容,幾乎都加上了“保密”的字樣。一個鄉政府也可以定一個絕密級文件。群眾去了解情況,一句“涉秘”成為萬能擋箭牌。
朱永新委員説,現在沒有哪個國家的國家秘密比我國多,一些領導的批示都加上了“保密”字樣,這是沒有必要的。他認為“一定要防止打著保密的旗號,為腐敗、投機提供方便,為基層工作設置障礙,為科學研究造成不便。”
為了有效防止定密過多過濫現象,新修訂的保密法嚴格限定了定密許可權,明確縣級機關、單位不再擁有定密權。
法律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同時,新修訂的保密法還首次對“國家秘密”作了明確定義:“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這些具體事項包括:(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