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日前發佈。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産,停業、停産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