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審宣判,此案曾因企業家進貢卻不負刑責引發爭議,臺民意機構今年6月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送錢行賄最高將吃上3年刑責。
據報道,臺當局在1996年間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肖公務員“拿錢才要做事”的陋規,取消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罪責。因此貪污治罪條例原本規定,只有違背職務收賄,雙方才都有罪。
不過,臺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和陳水扁家洗錢案時,傳喚多名企業主,發現中信金入主開發金期間,例如涉及紅火案的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捧著2億(新台幣,下同)現金到前陳水扁辦公室;前臺北101董座陳敏薰捐1000萬元給吳淑珍等,揭發金控業者進貢陳水扁、吳淑珍的不法事情。
但當時法律不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特偵組最後僅依貪污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企業主躲過刑責,遭外界批評為何收錢的公務員有罪、送錢而獲利的企業卻無罪,外界認為法令不合時宜,促成修改法令的導火線。
為杜絕行賄弊端,臺當局法務主管部門提出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今年6月于臺民意機構三讀通過。法條明定涉及不違背職務罪者,最高可處3年徒刑、並科50萬元罰金,未來企業主送錢辦事情或民眾送紅包慰勞公務員,都可能涉及刑責。(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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