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今天因二次金改案被判刑18年,由於舊法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是20年,陳水扁已因龍潭案等被判刑17年6個月定讞服刑,即使日後其他各案有罪定讞,刑期至多就是20年。
據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遭控利用金控並購,向國泰、元大馬家索賄新台幣6億元,臺特偵組2009年12月間起訴陳水扁、吳淑珍貪污。全案一審時,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周佔春合議庭以金控並購並非陳水扁職權,判陳水扁、吳淑珍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改判,改依陳水扁在金控並購具實質影響力,以貪污罪改判陳水扁有期徒刑18年。
陳水扁于去年11月11日已因龍潭案、陳敏薰買官案,遭判有期徒刑17年6個月定讞,並已于去年底發監服刑;公務費案更一審今年8月26日則被認定不構成貪污,只依洗錢、偽造文書判刑2年8個月,全案仍在上訴。
臺灣法界人士指出,臺灣的刑事相關規定是于2005年修正,將合併執行刑提高為30年,但陳水扁被指控的犯罪時間都集中在“修法”之前,只要陳水扁所涉案件未來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即便各案都判有罪定讞,合併的結果最重就是20年,使得金改、機要費等案未來定讞的刑度意義不大。
臺灣法界人士指出,陳水扁曾于2008年偵審期間遭羈押約700天,未來若判刑20年定讞,由於羈押期間可以折抵刑期,若陳水扁在監期間表現良好,最快只需服刑約8年,即2018年,就可聲請假釋。(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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