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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案二審將宣判 臺當局領導人職權成判決關鍵

2016年03月10日 14:16: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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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央社”報道,陳水扁被控利用金控並購向企業索賄,13日下午將二審宣判。二審對臺當局領導人介入金控並購的認定,是否採當局領導人具實質影響力將是全案是否改判的關鍵。

  臺檢方特偵組2009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並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6億多元(新台幣,下同),起訴扁夫婦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以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依洗錢罪起訴。

  但全案2010年11月5日一審宣判,一審合議庭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法律列舉的臺當局領導人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6億多元,與臺當局領導人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判扁夫婦及所有被告無罪。

  不過,臺“最高法院”2010年11月11日將龍潭購地案及前101大樓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讞,“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在龍潭案中,以當局領導人地位介入龍潭案,在陳敏薰求官過程中,也曾運用當局領導人地位的實質影響力,讓陳敏薰當上101董事長,以“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賄罪,判刑陳水扁17年6月定讞。

  當時臺灣“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就有職務影響力。“最高法院”對龍潭案與陳敏薰案的見解,與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周佔春合議庭的見解南轅北轍,也使金改案的二審見解成為焦點。

  法界人士指出,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對金改並購若仍採狹義的當局領導人職權認定,陳水扁將可望維持無罪;但若採與“最高法院”相同的當局領導人實質影響力認定,將對扁不利,扁子女助扁洗錢的行為也恐將連帶改判有罪。

  此外,由於“速審法”規定,若案件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上訴將受限制,下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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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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