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開銷的“驚人”
對於競選經費,臺灣法規上的規定還算“斯文”,可現實中的花費實在“驚人”。
4.2億夠選“總統”嗎?臺灣時事評論員、臺北大學教授鄭又平在接受海峽導報記者採訪時説,“這樣的規定太不切實際,在臺灣選一次‘總統’,每組候選人需要花費數十億。”
根據候選人公開申報的數據,臺灣的“總統”選舉,2004年陳水扁創下花錢最高紀錄,達20億元;4年後,被陳水扁貪腐案拖累的謝長廷很苦,只募到4億元,卻花了4.2億元;同一年,“馬蕭組合”政治獻金收入6.7億元,最後結余3746萬元。2012年,蔡英文花掉了10億元,勝選的馬英九花了6億多元。
對於這樣的公開數據,鄭又平説,“這些公開出來的都是假賬”。他説,囿于“政治獻金法”最高捐獻額度的規定,很多企業或個人對候選人的捐獻都是以實物出現,而不計入候選人競選總部的賬面。“比如,有人願意免費借房産給候選人當競選總部;辦活動的時候有人願意捐獻所有便當
的費用;動輒幾百萬或上千萬的廣告費,可能有企業願意買單……這些花費都不需要做到候選人競選經費賬目上的,也不需要申報的。”
鄭又平説,按他的觀察,實際上選一個縣市議員一般要花兩三千萬元;選“立委”要花上億元;選一個縣市長至少數億元。“而我見到過最省錢的選舉,是我的一個學生選臺北市議員,但也花費了700多萬元。”
只是根據規定,如果申報的競選經費超過法定最高限額,需要繳納罰款,因此,公開出來的競選經費與規定相差不多,“可實際上競選經費根本就是‘皇帝的新衣’,大家看得到,只是沒人説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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