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音樂人高曉松獲釋。今年5月,高曉松因醉酒駕駛被判處6個月拘役。針對高曉松獲釋後能否繼續在“中國達人秀”擔任評委,有人認為,高曉松酒駕行為對社會産生了無法改變的惡劣影響,與該節目的勵志口號不符,“他繼續做評委,對青少年來説,會出現道德價值判斷的混亂”。
以醉駕的“惡劣影響”為由,認為高曉松不再“繼續做評委”的邏輯,在這裡實際上涉及的是一個“前科制度”的問題。所謂“前科制度”,基本內容之一便是,對曾經有過犯罪記錄、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再從事特定的職業、工作予以一定的限制。
無疑,為了維護特定職業應有的嚴肅性和純潔性,比如公務員、教師、律師等職業,實施這樣的前科職業準入限制,確實完全必要和合理。事實上,目前我國的《公務員法》《教師法》《律師法》都規定了十分明確的前科準入限制。
但現在的問題是,高曉松與“中國達人秀”評委之間,是否也應受上述前科制度的限制——因其曾醉駕受刑,而失去“繼續做評委”的資格?筆者以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首先,以醉駕受刑記錄為由限制高曉松評委資格,于法無據——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針對諸如“評委”這樣職業的前科準入限制。畢竟,“達人秀”評委並不是一個如公務員、教師這樣的具有顯著公共屬性的嚴肅職業,沒有必要設置過於嚴苛的職業準入門檻。而既然如此,按照私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則,限制高曉松繼續做評委的資格顯然就有不合法的嫌疑。
另一方面,進一步從保障權利、維護平等就業權的角度看,因酒駕而限制高曉松評委資格,也有明顯的違法歧視嫌疑。依據《就業促進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最後,即使拋開法律,僅從道德道義層面來看,抓住高曉松的醉駕經歷,在其服刑完畢之後仍不依不饒的窮究其繼續擔任評委的資格,也明顯有失厚道公道。眾所週知,高曉松在其醉駕行為發生後,不僅受到了法律的“頂格”嚴懲——被判處6個月拘役,“吊銷駕照,5年內不能再重考”,而且其本人的認罪態度也極其誠懇、坦蕩,不僅對醉駕行為供認不諱、留言“酒令智昏,以我為戒”勸誡他人,而且一再強調“認罪也認刑,與別人無關”、在服刑期間“未謀求任何提前釋放”。
古人嘗言,“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君子之過,如日月之蝕。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高曉松在醉駕之後一系列的真誠悔過、改過態度,無疑值得我們敬仰,事實上也早已贏得輿論普遍的諒解,這誠如作家蘇童曾評價的,“這是個我不認識但很尊敬的音樂人,在做了不該做的事情後,做了所有該做的事”。
面對這樣一個勇於認錯、善於補過的人,我們有必要再揪住其醉駕前科不放、斤斤計較其“繼續做評委”的資格嗎?——如果一定要説他會對青少年造成什麼道德影響,依我看,那恐怕也是非常積極正面的 “過而能改”“知恥近乎勇”的影響,而不是什麼“會出現道德價值判斷混亂”的消極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