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淩晨,著名音樂人高曉松獲釋。今年5月,高曉松因醉酒駕駛被判處6個月拘役。針對高曉松獲釋後能否繼續在“中國達人秀”擔任評委,出現一些爭議。(11月8日《北京日報》)
以醉駕的“惡劣影響”為由,認為高曉松不再“繼續做評委”的邏輯,在這裡實際涉及的是一個“前科制度”的問題。
無疑,為了維護特定職業應有的嚴肅性和純潔性,比如公務員、教師、律師等職業,實施前科職業準入限制,確實有必要。但問題是,高曉松與“中國達人秀”評委之間,是否也應受上述制度的限制——因其曾醉駕受刑,而失去“繼續做評委”的資格?
首先,以醉駕受刑記錄為由限制高曉松評委資格,于法無據——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針對諸如“評委”這樣職業的前科準入限制。其次,從保障權利、維護平等就業權的角度看,因酒駕而限制高曉松評委資格,也有歧視嫌疑。最後,即使拋開法律,僅從道德層面來看,抓住高曉松的醉駕經歷,在其服刑完畢之後仍不依不饒地窮究其繼續擔任評委的資格,有失公道。高曉松在其醉駕行為發生後,不僅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被判處6個月拘役,“吊銷駕照,5年內不能再重考”,而且其本人的認罪態度也極其誠懇,不僅對醉駕行為供認不諱、留言“酒令智昏,以我為戒”勸誡他人,而且一再強調“認罪也認刑,與別人無關”,在服刑期間“未謀求任何提前釋放”。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高曉松在醉駕之後一系列的真誠悔過、改過態度,事實上已贏得輿論普遍的諒解。因此,我們有必要再揪住其醉駕前科不放、計較其“繼續做評委”的資格嗎? (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