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後毀損房屋是否繼續還貸,包含了兩個相關問題:一是房屋沒了,抵押權還在不在?二是房屋沒了,貸款還要不要還、怎麼還?
雅安震後,因地震引發的一些特殊法律難題逐漸浮現。其中,地震房屋毀損的按揭貸款人,是否還應履行原來的貸款合同繼續還款,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這包含了兩個相關問題:一是房屋沒了,抵押權還在不在?二是房屋沒了,貸款還要不要還、怎麼還?
首先,因地震毀損房屋的法律事實,導致抵押權歸於消滅。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按揭的房子因為地震毀損,“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用房子作為擔保的抵押也就隨之沒有了。但是,我國採用的是“房地分離”,地震將房子震沒了,但其土地使用權依然還在。
不過,本次地震較為嚴重,不僅地面上的房子已經倒塌,有的相應的土地也因嚴重地質災害,已無法繼續使用,此時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也一同沒有了。有的地方在地震中僅是房子毀損,土地還會繼續使用,那麼,對銀行來説,土地使用權就變成抵押物。將來銀行可以通過拍賣、變賣或者折價的方式,保障資金回籠。
其次,銀行可以通過實現貸款人因房屋毀損得到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先受償。按照規定,保險金、賠償金和補償金,將作為原來房子的“替代物”,來承擔抵押效果,這就是民法上所説的“代位物”。
值得注意的是,地震作為特殊自然災害,一般不在保險範圍之內,所以,在地震中毀損的房子很難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保險金很難成為“替代物”。就賠償金來説,因為地震屬於不可抗力,除了政府公益性補償和社會救助外,並不存在對房屋毀損賠償的主體。但是,如果房屋倒塌的原因是因為房子品質不過關,按照規定,房屋建造、設計和管理者應該承擔對此的賠償責任,這部分賠償金屬於“替代物”的範圍。
必須強調的是,對於國家給予災民的撫恤金,性質上是基於撫恤性質,在法律上具有強烈的“人身性”,就不屬於“替代物”,不能被銀行作為抵押物。同樣,國家和社會援建的公益性住房,也不能成為按揭貸款的“替代物”。
最後,還款義務不能因為房屋毀損而歸於消滅。雖然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可能因為地震毀損導致抵押無效,但是按照《合同法》規定,按揭人和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是應該繼續履行的,只不過變成了沒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朱巍 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