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處理”不能變為“另案不理”

時間:2012-03-29 10:06   來源:工人日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決定於3月至10月對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含“在逃”)的案件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另案處理”人員是否得到依法處理,對“另案處理”案件的法律監督是否到位。(見3月25日《京華時報》)

  “另案處理”的完整表述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以“另案處理”的理由,逃避審查和起訴,變成了“另案不理”。“另案處理”一旦變成“另案不理”,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另案處理”是指把某個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本案中分離出來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案件共同處理。通常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同案犯已歸案。否則,就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在逃”。二是同案犯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完成刑事審判,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已審判”。三是同案犯還活著。如果已死亡,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已死亡”。

  目前,每年“另案處理”的案件確切數字尚無準確的統計。不過,由於“另案處理”缺乏制度規範,司法機關對何種情況下將涉案人員列為“另案處理”沒有統一的標準和審批規範,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導致不少“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

  種種跡象表明,“另案處理”已成為個別司法人員和官員干擾司法、徇私舞弊、瞞天過海的司法“黑洞”。有些案件雖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明確標明“另案處理”,但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涉案犯罪嫌疑人還借“另案處理”逃脫法律制裁。如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案件中的重要角色、廣東地下錢莊洗錢案主犯連卓釗,就是以“另案處理”的名義躲過了司法程式而逃亡。

  “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有些是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所致,而主要根源還在於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不健全。對於在何種情況下使用‘另案處理’,法律或司法解釋尚無依據,客觀上為“另案處理”的濫用和使用不當埋下了隱患。

  為了遏制“另案處理”的濫用,防止出現新的司法腐敗,建立“另案處理”監督機制勢在必行。肩負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理應負起監督“另案處理”的重任,切實加強對“另案處理”的全程監督力度。應出臺有關司法解釋,具體明確“另案處理”的適用條件,並可考慮建立“另案處理”的審批制度。有關部門還可通過建立另案處理人員資訊庫,詳細記錄“另案處理”人員基本情況、案件性質、強制措施、另案理由,從技術上實現實時追查和有效監督的目的。

  不要讓“另案處理”變味為“另案不理”,更要警惕“另案處理”成為司法腐敗的保護傘。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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