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另案處理”成為司法黑洞

時間:2012-03-27 09:24   來源:法制日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聯合發佈了執法監督動員令,決定自今年3月至10月,集中開展對上個年度“另案處理”工作的專項執法檢查。從兩個機關日前制定的工作方案看,這次依然採用公安自查和檢察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較為突出,主要檢查公安機關在法律文書上註明“另案處理”和“在逃”的案件。 

  “另案處理”是一種常見的司法現象,有時在政府機關的行政執法處罰中也有出現。事實上,在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並沒有對所涉案件“另案處理”的明確規定,它是為了保證案件順利處置的程式性技術措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6條規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可見,“另案處理”不過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分案追訴的案件處置方式。不過,這種嚴格的適用範圍,顯然早已被擴大化了。 

  在司法實務中,“另案處理”除了公安機關在涉嫌共同犯罪案件中被使用外,檢察機關自行立案偵查的貪腐、瀆職侵權等案件,也頻頻出現了不同的適例,在案件公訴階段,也有不少涉案人員被宣告“另案處理”,最終卻沒有受到追訴。 

  由於“另案處理”問題長期缺乏法律上的明確規制,也沒有獲得強有力的外部監督,以致于它成了近些年執法活動中一個大“黑洞”。有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另案處理”的外衣下被公開地放縱並長期逍遙法外,嚴重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度。 

  “另案處理”問題曾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內部引起不少關注和討論,尤其是在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調研和反瀆案件查處中,更發現了不少制度規範缺失的現象,甚至牽出了司法界錢權交易、徇私瀆職的“案中之案”。 

  比如《瞭望》週刊就曾報道,去年5月5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鄭定忠、莊權民兩人提起了公訴,此案涉案工程標的金額達3.5億元,被列為浙江省公安廳公佈的年度十大經濟罪案之一。但就是此案中,另有五名被告每人平均被“另案處理”,情況不明;而稍早幾個月的《財經》等媒體則報道,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案件中的重要角色、廣東地下錢莊洗錢案主犯連卓釗,當時也是以“另案處理”的名義躲過了司法程式,最終逃去了香港。全國其他地區也有類似情況發生,甚至引發民眾的強烈反應。檢察機關的相關調查也顯示,在被“另案處理”的案件中,不少案件其實沒有得到依法處理,而是變成“另案不處”的事例,有的被長期擱置,有的甚至不了了之。 

  根據實際需要和司法經驗,可以“另案處理”的共同犯罪案件,應該主要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涉案人員;二是身份明確但依然在逃人員;三是尚有其他涉案事實需要進一步加強偵查的人員。因此,“另案處理”絕不是不予追訴,對長期不加處置的“另案處理”問題,必須加強監督,警惕其背後是否存在執法不嚴、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現象。而人們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也正反映了對“另案處理”規範及監督長期缺失的一種憂慮。“另案處理”有可能成為司法權力腐敗下的又一個“黑洞”,因此,加強監督便被提到了執法監督的議事日程。 

  我們期待這次專項檢查、監督活動能夠真正取得實效,在查案的同時,更需要建立和健全相關工作原則和機制,明確案件“另案處理”的範圍,設定科學的適用條件和程式,堅決堵塞漏洞。同時,筆者也希望在條件成熟時,進一步將“另案處理”的督查範圍擴大到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全過程,通過深入細緻的檢查、監督,嚴辦司法機關內部的貪腐、瀆職違法犯罪,防範司法黑洞和制度缺陷,使規範後的“另案處理”機制,真正發揮促進公正司法和提高訴訟效率的正向功效。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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