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水電費禁考公務員,于法無據

時間:2013-07-08 16:03   來源:新京報

  《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諸如拖欠公共事業繳費、交通違法、行賄受賄、制假販假、家庭暴力等行為將面臨失信懲戒。其中欠繳水電費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個人在3年內將禁止報考公務員或者行政事業性崗位工作人員,暫停或者減少相關社會福利、補貼和政府優惠政策支援;而欠繳半年以上的,禁止報考公務員、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限制貸款等等。

  從重塑社會誠信角度看,江蘇對失信懲戒立法,堪稱創舉,它是全國首個懲戒失信的省級法規, 不過,從《辦法》具體規定內容來看,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辦法》規定,欠繳水電費半年以下,3年內將禁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減少社會福利,超半年者永久禁考。報考公務員和獲得社會福利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賦權的法律位階甚高,江蘇的《辦法》法律位階僅為行政法規等級,根本沒有權力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懲罰措施。所以,《辦法》對拖欠水電費的處罰措施因與上位法相衝突最終歸為無效。

  拖欠水電費的行為與拖欠房租、貨款的行為一樣,都屬於民事違約行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必要因為水電公司屬於國有單位而另眼看待。再説,拖欠水電費用的原因多種多樣,很多情況下都是因為用戶沒有得到有效的欠費通知,或者因故未能及時繳費,最多承擔滯納金後果即可,何必讓拖欠人連社會福利都無法領取,連公務員都沒辦法報考,這樣的立法確實有“矯枉過正”的嫌疑。

  江蘇省同期出臺的《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企業拖欠員工工資超過2個月的將被“約談”,超過2個月不足6個月的屬於“較重失信行為”,將被“減少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植力度”,拖欠工資超過6個月的才屬於“嚴重失信行為”,面臨取消榮譽稱號、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不能參加優秀評選等處罰後果。

  如果將法人與自然人失信懲戒後果進行比照,不難看出這兩個《辦法》對自然人的處罰力度要明顯高於法人,存在立法上的“有失公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是典型的違法行為,《辦法》將“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失信後果,等同於自然人拖欠水電費的後果,將違法行為等同於違約行為,這在立法技術上是站不住腳的,在情理上無論如何也不會讓人心服口服。

  江蘇的《失信懲戒辦法》是將誠信與法治結合的一次嘗試,不過,誠信社會的建設是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通過不科學的立法“拔苗助長”,否則,傷害的不僅是法治的公平性,而且還將是誠信本身。(朱巍)

編輯:張禦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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