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揚“奉獻精神”,必須堅持自覺自願,必須是偶爾為之。如果加班成為家常便飯,企業就沒有權利要求職工“無私奉獻”,而必須依法發放加班費,並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限。否則,該企業就涉嫌對職工壓榨和剝削,違反我國勞動法
近日,一篇帖子在網上流傳,一名網友指出,因為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沒有奉獻精神”,被某電子商務公司勸退。“按時上下班”就是“沒有奉獻精神”,儘管涉事企業還沒有作出回應,但類似這種把加班作為一種文化來推崇的企業屢見不鮮。雖然很多企業不會將不加班的員工開除,但他們所在的職場環境卻是推崇以“早到晚走”來體現“愛崗敬業”的,多數人通過這種表現來獲得領導好感(7月11日《中國青年報》)。
如果網帖內容不虛的話,則不僅展現了我國當前勞資關係中的資方絕對優勢,而且也暴露出企業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極端不尊重,竟然把高標準的道德要求當作對普通職工的“最低要求”,並以此作為決定職工去留的“公開”依據。企業毫不掩飾地把“奉獻精神”當作勞動侵權的遮羞布,這決不是什麼“加班文化”,而是公然實施的違法行為。
職工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沒有奉獻精神”,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職工的勞動標準和工作要求,特別是刻意拋開法律評價而進行道德評價,無形中給職工灌輸了一種“正常上下班不正常”的思想,迫使其“自願”加班;另一方面,通過這種偷換概念模糊職工是非標準,實際是在減輕企業的負擔,淡化企業違法行為的性質,為企業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勞動侵權尋找合法藉口。
“奉獻精神”是公民素質的重要標誌,也是社會文明的基本內涵,任何時代和社會都不可或缺。但“奉獻精神”只能是對職工的道德要求,是高要求,而不能作為對全體職工的“底線標準”,更不能把它作為衡量職工是否合格、決定其是否被繼續雇傭的基本標準。否則,就等於把道德要求變為法律標準,變相抬高了工作標準和職業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職工發揚“奉獻精神”,必須堅持自覺自願,必須是偶爾為之。如果加班成為家常便飯,企業就沒有權利要求職工“無私奉獻”,而必須依法發放加班費,並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限。否則,該企業就涉嫌對職工壓榨和剝削,違反我國勞動法。
儘管如此,我們卻非常遺憾和痛心地看到,當前我國的許多企業特別是一些非公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儼然成了“賣身契”。職工一旦入職,勞動強度極高,一味地向職工壓任務,一直壓到不長期加班根本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務。長期且每天長時間加班反而成為一些企業所謂的“加班文化”,不僅嚴重侵犯職工合法的勞動權利,而且嚴重威脅職工身心健康,導致年輕員工“過勞死”頻發。
當“奉獻精神”成為眾多企業勞動侵權的遮羞布,作為勞資關係中固有的弱勢一方,勞動者不僅無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改變被侵權現狀,甚至在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巨大的情況下,勞動者連“叫板”的勇氣都沒有。這從另一方面又強化了企業的強勢地位,對勞動力的使用更加變本加厲。
只有勞動執法給力,勞動者才有勇氣和膽量叫板企業的勞動侵權行為,也才可能制止企業不斷抬高的勞動標準和工作要求,才能撕下蒙在一些企業臉上的“無奉獻精神勸退員工”遮羞布,讓普通員工不再成為道德高標準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