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關於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公告(本報5月30日報道),再次翻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舊賬。由於管理的滯後,早已是“老黃歷”的電動自行車標準,一夜之間變成了上億電動自行車持有者手中的“帳單”,但由此帶來的損失和代價,怎能都讓老百姓埋單呢?
鋻於目前電動自行車使用機動車道、闖紅燈等現象日趨嚴重,造成的事故人員死亡數量逐年攀升,國家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下文,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産業,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超標車”。
所謂“超標”,依據的是1999年國家頒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20公里時速和40公斤的重量是兩個最為重要的硬性指標。但事實上,經過12年的發展,消費者和市場對電動自行車性能的需求,早已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最為明顯的一條是,隨著城市空間的拓展,人們上下班出行的距離大大增加,原有標準帶來的低速和續航里程偏小,早已不適應目前的生活實際。
事實上,對於原有標準與實際需求不相符的問題,有關部門早已有所察覺。早在2009年,國家標準委就出臺了電摩新國標,要求時速和重量超過原有國標的電動自行車,按照機動車辦法管理,車主不僅要考駕照、上牌、買保險,還要在機動車道行駛。
然而這個新標準給相關部門、公眾還有電動車生産企業都出了一道大難題。不僅普通市民難以承受由此增加的時間和經濟付出,就連新國標中提出的電摩納入機動車範疇,也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只能作為非機動車管理相衝突。
正是因為如此,在中國自行車協會和諸多地方行業協會的強烈反對下,新國標的實施不了了之。也正是在標準遲遲難以出爐期間,國內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迅速超過了1.2億輛,而且其中至少1億輛超出“老黃歷”標準。
如今,對電動自行車舊事重提,不僅沒有對原有標準進行修訂,反而用滯後的標準進行“一刀切”,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車。在道路資源日益緊張、城市擁堵日趨嚴重的當下,將大量佔用機動車道的電動自行車逐出市場,固然有利於改善城市通行環境,但無視1.2億輛電動自行車使用者以及2000余家生産企業、500萬從業者的利益,將淘汰電動自行車造成的損失一概由消費者埋單,顯然有失公平。
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出臺,都是一個多方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只有各利益相關方充分博弈,出臺的公共政策才有説服力和公信力。而從2009年的電摩新國標制定,到如今的淘汰“超標車”,每一次政策的出臺,都沒有任何對公眾意見的徵集和討論。
現在,引發電動自行車“生死大限”的時速與重量這兩個重要指標,再次擺在了各方利益的風口浪尖之上,相關部門為何不能像個稅草案修訂那樣,廣泛徵求消費者、生産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了解各個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徹底明確電動自行車的“身份”,為其尋找一個符合大多數群體利益的出路,而不是把多年不作為的舊賬,一股腦推到消費者的身上。(崔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