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等四部委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設定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限,以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標車。(5月30日新京報)
出臺政策必須嚴謹,但並不意味著要冷冰冰的,毫無溫情可言,如果不能溫情一點,那至少也應該恪守公平的底線。在關於超標電動車的問題上,自2009年10月“電摩國標”出臺起,便存在不少政策盲點和弱點,在沉寂一年之後,新政策再次橫空出世,關於超標電動車的如何處理的盲點有了答案,但此新政卻並未有明顯的進步之處。
在電動車超標這個問題上,政策制定者始終未能走出因循守舊的窠臼,我們看到所謂的電動車超標所因循的居然是10年前的制定的標準,電動車産業在近幾年發展如此迅速,在産品標準上也應該與時俱進,而不是讓迅猛發展的電動車技術去滿足十年前的標準,在參照標準這個問題上,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説之所以因循10年前的標準,是從交通安全這個角度的考量,這倒也不可厚非,如果是這樣的話,要把關的應該是電動車的生産上,無論是電動車的設計,還是在電動車的流水線上,都應該把這個標準貫徹到底,如果在一開始,我們的生産監管部門,就能嚴格按照電動車標準,督促廠家生産出能安全行駛的電動車,沒有不超標的電動車上市,又何來如今一舉呢。
好吧,既然一切都已經發生,現在再次重申電動車標準,雖是亡羊補牢,卻也時猶未晚。按照四部委通知,超標的電動車將面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的方式淘汰,限期淘汰超標車倒也是一良策,但也意味著消費者將不得已折價淘汰自己的電動車,因此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但對於淘汰超標電動車所造成的成本,不能讓消費者買單,從一定程度上講,消費者也是受害者。監管上的不到位,導致的生産上的失序,最終所造成的損失和成本是不能轉移到消費者身上的,可行的方式應該是對強制淘汰的電動車所有者應有一定的補償,補償的主體是生産廠家,未盡監管職能的有關部門也應該因此被問責。
遺憾的是,我們的有關部門似乎總熱衷於將板子拍在消費者身上,日前在關於限塑令這個問題上,出臺的政策始終盯著老百姓的左右手,只限制消費者在老百姓在公共場所使用塑膠袋,卻在限制塑膠袋的生産上未有鐵腕。
回到電動車超標這個問題上,政策的制定者至少能弄明白兩個問題:第一,所謂的超標,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超標,標準能否及時更新以符合現實需要;第二,在淘汰超標電動車上,要分清究竟是誰的責任。而不是不動聲色地將板子拍在老百姓身上。(高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