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徵信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如何構建中國之徵信信用體系,隨即成為熱議話題。
站在專業角度審視中國首部《徵信管理條例》,可謂亮點很多,瑕疵不少。比如,《條例》規定了個人對於自己信用資訊的知情權,再比如,借鑒國際慣例,規定了不良信用資訊的最長存續期等,都屬嘉許之舉。
然而,也許因為是“第一部”徵信條例,缺陷和殘缺顯得似乎更為突出,比如,關於個人資訊主體隱私的保護,在程式上就顯得捉襟見肘,在資訊的使用上,依然是銀行單方面説了算,等等。而爭議最大的,則是個人信用資訊的範圍問題。
比如,央行就透露,在《條例》的基礎上,今後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聯想起之前中移動説要將手機欠費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交通部門要將酒後駕車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本輪《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料想有更多的企業盼著搭個人徵信體系之便車,從而使個人徵信體系成為一個包羅萬象的“大筐”。
從本源而論,個人徵信者,即由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式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資訊,用於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活動。而舉凡中外,證明個人信用的資訊無需蒐集所有的證明“德智體美勞”都合格的聖人,而只是關於個人信用的很有限的資訊,這部分資訊的收集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因而在國外都採取嚴格的法定主義,對於徵信機構收集個人資訊的範圍和程式有界定嚴格,並將濫用或者隨意擴大個人徵信的範圍的行為視為嚴重威脅個人隱私和違憲的行為。
《徵信管理條例》對於個人資訊的範圍的界定延續了各國的傳統,對於哪些資訊可以收集,哪些資訊不能收集,都以列舉的形式明確,這無疑有利於個人隱私的保護,然而,對於哪些機構有權增加個人資訊的範圍,《條例》卻語焉不詳,從而容易給一些壟斷機構以可乘之機。
意圖將一些和個人信用無關,或者將一些因體制等客觀原因而導致的個人行為納入信用體系,這顯然是危險的。個人徵信體系是為了維護社會信用的,而如果一些機構挾私欲而假徵信之名搭便車,會使得整個徵信體系本身的信用蕩然無存。
就中國的具體國情而言,水、電、煤氣、手機費的遲延或者不繳納情況有各種原因,加之相關收費企業本身處於壟斷地位,如果他們可以將繳費情況納入國家的徵信體系這個“公共設施”,其他企業,比如電腦維修服務、家政服務等也完全有理由將客戶的繳費情況納入個人信用,這顯然是個人徵信體系不能承受之重。
個人徵信不是筐,什麼都能往裏裝。既然個人徵信只是為了在信用機構證明自己信用的,那就讓他簡單一點,範圍嚴格一點,否則,不僅失去了徵信體系本來的意義,而且還會讓某些機構假徵信之名而念歪了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