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金融改革
臺灣金融體系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一直處在臺灣當局的嚴格管制與保護下,期間只是出於經濟發展需要及適應經濟環境變遷,臺灣當局允許某些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建立。但1980年代以後,金融自由化已逐漸在國際社會中成為風尚,加上臺灣對外貿易持續鉅額順差,在外匯儲備不斷增加以及外國要求開放臺灣金融市場的壓力下,臺灣當局才被動採取金融自由化政策,逐步開放本地金融市場。
20世紀80年代初,臺灣當局提出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和紀律化的改革目標,陸續採取一連串金融改革措施。臺灣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初期,金融市場開放幅度並不大。
在利率管制解除方面,採取循序漸進方式。主要有1980年、1985年以及1986年逐步撤除銀行存放款利率管制。銀行業務管制解除方面,1984年放寬本地銀行增設分支機構的條件。
臺灣外匯市場自1978年7月匯率制度由固定匯率制度改為機動匯率制度以後,逐漸發展成為匯率由市場供需決定的浮動匯率制度。外匯自由化方面,臺灣于1987年7月修改“管理外匯條例”,大幅放寬資本管制以及解除經常帳的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解除後,大量資金流入股市與房地産,導致股價狂飆以及房地産價格暴漲。為解決流動性過剩問題,臺灣當局1988年5月開放證券商的設立,推動上市股票總市值與成交值戲劇性地成長。
在引進外資投入資本市場方面,臺灣也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1990年12月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證券主管同意後可直接投資證券;1995年2月全面取消外資投資總額限制後,投資個股的投資額限制也陸續放寬。1996年3月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
外匯管制的解除,允許境內外資本自由移動,不但導致國際金融市場直接與本地市場競爭,同時臺灣金融體系在舊有的法令規章限制下,已無法有效規範不斷涌出的新金融行為。新的金融情勢迫使臺灣金融改革的步調加快。
臺灣當局1989年7月修訂“銀行法”,一方面使銀行利率完全自由化,另一方面允許民營銀行的設立,開放金融市場給新的競爭者加入。1991至1992年間,16家新銀行設立並開始營運,同時臺灣當局也核準信託投資公司、大型信用合作社及中小企業銀行可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致使商業銀行家數倍增。在分支機構增設方面,臺灣當局放寬金融機構申設分支機構與中小企業銀行跨區設置分行的法令規範以及外商銀行登臺門坎。
由於銀行業存在過度投資的現象,致使銀行業的凈值報酬率逐年下滑,資産品質嚴重惡化。根據臺灣“財政部金融局”相關資料統計,從1990年到2001年,本地銀行凈值報酬率由20.79%的高峰降為3.61%,資産報酬率由0.9%的平均水準降為0.26%。逾期放款比率由1995年底的2.88%增至2001年第一季的8.28%。
同時,臺灣當局又推動公營金融機構民營化,開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工業銀行設立,放寬外商銀行設立營業據點條件,批准信託投資公司、中小企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等,更進一步打破了以前的金融寡佔形態,並導致證券、票券、保險、租賃、信託及大型製造業集團等非銀行企業紛紛進入銀行業務領域,造成島內金融機構的過度競爭。其不良後果,是金融機構獲利能力及資産品質降低,資産報酬率與凈值報酬率呈持續下降趨勢。
此外,總體經濟環境惡化更加劇臺灣金融機構的困境。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島內部分企業採用高度財務杠桿操作,大幅擴張企業信用,造成部分企業發生財務困難。臺灣經濟增長率大幅下滑則導致島內企業經營不易,財務狀況惡化,進而影響銀行債權及資産品質,島內銀行不良資産比率不斷升高,包括信用合作社和“農漁會信用部”在內的基層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甚至超過20%。為改變這種狀況,臺灣當局發起了三波金融改革。
二、第一次金融改革
這一波改革是以2000年修正“銀行法”和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為開端,總共出臺“銀行二法”、“金融六法”和“金融資産證券化法”。改革的主要背景是:臺灣銀行家數過多且業務同構型過高,造成島內銀行惡性競爭,加之銀行創新能力不足,只能仰賴傳統存放款利差為主要營業收入來源,在臺灣當局頻頻以政治力干預銀行經營,要求銀行護盤、紓困,而經濟景氣始終不振的大環境下,導致銀行逾期放款比重不斷攀升,問題頻傳。1999年本土性金融危機的爆發使臺灣當局認識到金融改革的急迫性,2000年島內金融環境危機四伏,國際媒體報導臺灣可能再次出現類似亞洲金融風暴的銀行危機,臺灣當局決定進行全面性的金融改革。
繼2000年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與“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後,臺灣當局將2002年訂為“金融改革年”, 5月臺灣當局提出“挑戰二○○八:臺灣發展重點計劃”的施政主軸,將金融改革列為六大施政課題之一,並於同年6月通過“金融六法”,包括“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同年7 月24 日公佈“金融資産證券化法”。
2002年8月21日,臺灣當局宣佈將第一次金融改革目標定為“二五八計劃”,即在兩年內將金融機構平均逾放比降至5%以下,平均資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一次金改”以“除弊”為號召,重點在於打銷呆帳、改善金融機構體質及重建金融體系。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延續1999年實行的將金融營業稅由5%調降至2%用於協助島內金融機構打銷呆賬,更運用剩下2%的金融營業稅收入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前後兩次共計投入2500億新台幣,並通過制定“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以加速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二是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提供優惠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以協助金融機構擴大規模,發揮規模經濟效益,鼓勵金融機構以合併方式退出市場,實施效果至少有48家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三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許金融業者跨業經營,以協助金融機構發揮範疇經濟效益。四是通過“金融資産證券化條例”,期望能有效提升金融機構資産的流動性及使用效益。五是允許成立資産管理公司,以協助金融機構快速剝離壞賬,加速資金回收。
臺灣當局用了兩年時間以高達1.4萬億元新台幣的代價基本取得了“二五八計劃”的預期效果。臺灣本地銀行的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由2002年3月的8.04%降到2004年3月的3.31%,2003年平均資本充足率達10%。但從另外角度看,用臺灣全部民眾的錢去墊銀行呆賬,減少系統性風險,又沒有監督,結果仍是圖利財團,因此島內對“一次金改”是否成功並無一致意見。此外,在推動該計劃的過程中,作為首批整頓目標的逾期放款比率最高的“農漁會信用部”改革並不順利,民進黨當局虎頭蛇尾地結束了此次改革行動。“農漁會信用部”改革方案的重點,是將“農漁會信用部”從“農漁會”中抽離出來,然後進行合併,解決基層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過高的問題,達到“農業歸農業、金融歸金融”的目標。臺灣當局併為此擬定《農業金融法草案》,建議成立“農業銀行”。但商業銀行接管“農漁會信用部”的做法引起農漁民的反彈,主要原因在於農漁民為弱勢族群,與中小企業相當,很難由銀行借貸到資金,亦即農漁民的金融服務未能獲得滿足。而且,隨著近十年來産業結構的調整,農業産值日益減少,每人平均收入持續下降;尤其是加入WTO之後,農業發展大受影響,農民生活更加困頓,農村經濟更見凋弊。此外,農漁會信用部並非單純的財政金融問題,還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由於改革政策未能顧及這些特殊性,相關配套措施不週全,引發島內180萬農漁民強烈反彈,以致被迫草草收場。臺灣金融改革問題叢生,不僅僅是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和不週,當權者的政治因素考慮也會使金融改革措施發生變質,例如民進黨當局急於“綠化”基層金融機構導致激烈的民眾反彈就影響了改革成效。(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