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商及上市(櫃)公司在大陸的經營情況
由於大陸證券市場的雄厚發展實力受到廣泛重視,臺灣證券商開始積極佈局,迄今已有15家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25個辦事處,兩岸簽署證券MOU後,臺灣證券商將展開全面經營擴張。主要證券商佈局情況如下:
群益證券。最早來大陸設點的證券商,擁有大陸外資股的承銷和經紀資格。1993年成立香港子公司,1997年成立群益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成為臺灣第一家獲准在大陸設代表處的券商。
中信證券。1994年成立凱基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轉投資香港凱基證券並於1997年開業。1999年收購海裕證券與海裕期貨,年底凱基金融亞洲有限公司取得香港主機板及創業板的承銷業務執照,業務延伸至兩岸三地。在北京設有代表處。
元大證券。作為臺灣資本市場中的龍頭證券商,其規模與績效均為島內券商的樣板。1994年在香港成立元大京華香港分公司,初期以服務台商為目標,積極拓展業務網路,並積極與世界知名證券集團合作發展國際業務,積極為進軍大陸做準備。在上海、北京設有代表處。
元富證券。是大中華區少數有香港H股、大陸B股證券與投資業務的全功能臺資證券商。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在上海設有代表處和上海元富投資顧問公司。在深圳設有代表處,與大陸南方證券進行策略聯盟。
金鼎證券。1993年與香港力寶亞洲集團共同出資成立香港子公司,針對大陸不同産業設立投資基金,吸引國際資金以基金形式投入大陸股市。在上海、北京設有代表處。
富邦證券。在香港設有子公司,結合港基銀行、臺北富邦銀行香港分行的資源積極拓展香港業務。在上海設代表處,並與上海銀河證券進行策略聯盟。
寶來證券。在香港設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上海設代表處,與道富環球資産管理公司進行大中華區域的策略聯盟。
其他如日盛、大華、臺證、統一、兆豐、永豐金等證券商均在上海及大陸其他城市設有臺灣大多數上市(櫃)公司都已投資大陸。截至2009年6月底,臺灣赴大陸投資的上市(櫃)公司共有928家,佔全體上市(櫃)公司總數的72.5%;累計投資金額8996億元新台幣,較上年底增加5.7%,其中以電腦及周邊設備和電子工業投資金額最大。上市(櫃)公司投資收益匯回島內累計金額為813億元新台幣,其中同樣以電腦及周邊設備和電子工業匯回金額最多。
(二)臺當局對證券商及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的政策限制
">臺當局雖開放島內證券商可以直接赴大陸投資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仍需兩岸簽署證券監管備忘錄才能實現),但對證券商的經營範圍有嚴格限制,除不能受託買賣大陸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外,也不能經營港澳地區發行的“陸資企業”有價證券。在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方面,不能經營未經“金管會”批准的境外基金。對上市(櫃)公司投資大陸金額則長期限定在企業凈值的40%以內。
2008年國民黨在臺重新執政後,臺當局對證券商和上市(櫃)公司的限制有所放寬,但仍未解除,主要包括:
1、證券商赴大陸投資限額。臺當局提高島內證券商利用海外分行參股大陸證券公司的投資限額,由佔企業凈值的10%提高到30%,並取消持有大陸投資公司已發行股份至少25%的限制。
2、企業投資大陸的限制。去年7月,臺當局將企業與個人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由原來的“累退式比率上限”改為“單一比率上限”,並放寬為60%,中小企業在新台幣8000萬元與凈值60%之間選擇較高者適用,個人對大陸投資上限放寬至500萬美元。此外,企業營運總部設在臺灣的企業和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對大陸投資沒有金額限制,臺灣企業並購大陸企業也不納入60%的投資額度計算。
3、企業在島內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投資大陸的限制。去年7月臺當局對該限制政策也進行了調整,企業營運總部設在臺灣的上市(櫃)公司和跨國公司在臺子公司,其島內募集資金用途不受限制,可完全用於投資大陸,但未取得營運總部證明的公司,或受對大陸投資金額60%以下限制的上市(櫃)公司,其在臺募集資金的60%可用於在大陸投資。
(三)臺資本市場對大陸逐步開放
臺當局長期嚴格禁止陸資進入其資本市場,但隨著兩岸關係改善及臺經濟發展需要,臺當局開始逐步對陸資開放。
證券發行。為擴大資本市場規模、發展成為亞太籌資中心、吸引臺商回臺上市並鼓勵其在臺投資,臺當局有條件漸進開放陸資企業赴臺發行證券。第一步,開放香港上市企業在臺籌資。2008年6月26日,臺當局通過“調整兩岸證券投資方案”,開放香港交易所掛牌企業赴臺第二上市(櫃)及發行臺灣存托憑證(TDR),但不包括在大陸註冊登記、或陸資持股超過20%、或陸資有主要影響力的香港上市企業。第二步,開放含陸資的外資上市企業在臺籌資。2008年7月31日,臺當局通過“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股市方案”,開放含陸資任意比例的外資企業赴臺第二上市(櫃),但因涉及修改“兩岸關係條例”有關條款,具體實施時間至今未定。此外,臺灣證券交易所還提出兩岸三地合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同時掛牌交易。
證券交易。為吸引和有效利用大陸資金、增加島內資本市場動能,2009年4月30日,臺當局通過“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正式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赴臺投資證券與期貨。其一,投資主體僅限于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人(QDII)及島內上市(櫃)公司的大陸籍員工與大陸籍股東。其二,投資範圍與外資相同,包括:臺灣地區證券、“國外”受益憑證、海外公司債産、海外存托憑證與海外股票。其三,投資單一上市(櫃)公司股份超過10%須“經濟部”審查批准,且投資比率上限受相關法規約束。其四,陸資持有島內上市(櫃)公司股份的表決權的行使,不得對公司經營管理有實質控制或影響。(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