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玩野戰左眼中彈致殘 旅遊景點被判賠償5.9萬

時間:2010-12-02 08:07   來源:廣州日報

  在旅遊景點玩野戰,不料左眼中彈,羅先生于是將旅行社和旅遊景點告上法庭。記者昨天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旅行社無責任,旅遊景點賠償遊客5.9萬元。

  左眼中彈導致十級傷殘

  今年23歲的羅先生是南海平洲人,2008年9月,羅先生與同事組團參加佛山某旅行社九江營業部(下稱九江營業部)的清遠野戰、漂流一天遊,雙方還簽訂了旅遊組團合同,九江營業部承諾送5元/人的旅遊人身意外險。9月21日,羅先生在旅遊景點經營的野戰項目時,因護具存在破損缺陷,造成羅先生左眼中彈。同年12月29日,經司法鑒定,羅先生左眼為十級傷殘。

  一審:旅行社與景點均擔責

  去年6月10日,羅先生一紙訴狀將旅行社、九江營業部以及旅遊景點告上法庭,索賠6.8萬多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案屬于旅遊合同糾紛,羅先生受傷的損失合計為5.9萬多元,而旅遊景點和旅行社均需承擔責任,遂判處旅遊景點賠償5.9萬元,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改判:

  旅行社無責 景點賠5.9萬

  一審判決後,旅遊景點、旅行社和九江營業部均不服提起上訴。旅行社上訴稱,與羅先生一同參加野戰活動的其他人,也可能會受到傷害,但實際上只有羅一個人受傷,因此羅只是個案;旅遊景點則認為,羅的護具不存在問題,造成羅受傷的唯一原因是羅在遊戲中擅自摘下頭盔,因此,旅遊景點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羅的損失係因提供野戰旅遊服務項目的旅遊景點未盡到告知、警示義務而造成,而景點開辦彩彈野戰娛樂項目已經過省公安治安管理局驗收批準,因此旅行社和九江營業廳已盡到謹慎選擇義務,無需對羅的損失承擔責任。

  據此,佛山中院終審維持一審法院關于旅遊景點需賠償羅先生5.9萬元的判決,改判旅行社和九江營業廳無需承擔責任。(記者 劉藝明 通訊員 黃志慶)

編輯:王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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