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旅行社開發特色旅遊產品
草案提出,鼓勵本省旅行社在境內外主要客源市場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鼓勵境內外有實力、有品牌、帶客源的旅行社到海南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旅行社開發、創新具有熱帶海島、本地民族文化風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遊產品。
旅行社誠信情況上網公示
草案規定,“旅行社應當根據旅遊合同制定旅遊團隊運行計劃,向旅遊者發放旅遊行程表和旅遊服務質量評議表”,以建立旅遊者對旅行社的監督機制。草案參照了國內外的先進做法,設定了建立旅行社誠信機制這一條款,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旅行社的誠信經營情況。這在全國將屬于創新規定,是建立旅行社行業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
嚴禁“零負團費”“甩團”
草案提出,“禁止下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一)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準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
草案規定,“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針對部分旅行社“甩團”的問題,規定“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不得以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單方面終止旅遊團隊的運行或者滯留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