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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放寬3歲以下腦死亡判定 盼增小兒器官捐獻

2012-12-20 13:26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衛生署”公告新腦死亡判定準則,放寬3歲以下足月生産的嬰幼兒也可捐贈器官,更多小小病患可受益。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中新網12月20日電 10多名未滿3歲、正等待器官移植的小病人,多一線生機。臺灣衛生部門放寬3歲以下腦死亡判定程式,開放足月出生(滿37周)至未滿3歲的幼兒進行腦死亡判定,小兒器官捐贈來源可望增加。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腦死亡判定準則歷經8年未修訂,以往因小病人身體變數大,可能在幾小時內身體狀況就從很好惡化至很差,因此,對3歲幼兒判定腦死亡,醫界有所疑慮,即使病家央求,醫師也不敢判。也連帶讓小小重病兒,望斷等器官路。

  為此,臺灣“衛生署”邀醫師等相關團體研商後,17日發佈“腦死判定準則”修正版。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説,放寬足月出生(滿37周)至未滿3歲幼兒可腦死判定,但要由小兒科專科醫師執行。 

  目前未滿3歲等待器官捐贈的小病人有19名,其中有12名等待肝臟。而3歲以上未滿6歲的小病人有11名,其中有7名等待肝臟。小病人多為先天疾病,如膽道閉鎖症等。

  過去囿于規定,3歲以下小兒腦死亡判定需項目審查。過去,“衛生署”僅收過一例申請案,2007年亞東醫院一名2歲腸病毒重症小病患死亡前,家長同意捐贈小腸,“衛生署”迅即召集專家會議,項目通過。

  早産兒神經及器官功能尚未發育完全,亦不穩定,仍不宜判定腦死亡,因此這次修法只就限縮在足月生産的新生兒。另外,未滿3歲的幼兒仍然在發育,對於缺氧或腦傷耐受性較大,對器捐幼兒是否為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或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及無自行呼吸的判定有疑慮時,得增加腦波反射等輔助測試來確認。

  依新規定,腦死需經2次判定,兩次間隔時間,依器捐者年齡有所不同,3歲以上至少間隔4小時;1歲以上未滿3歲者,至少間隔12小時;足月出生未滿1歲者,至少間隔24小時。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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